会计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05
摘要:2024年1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下称《暂行条例》)。

  2024年1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政策举措,审议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下称《暂行条例》)。


  《会计法》主要修订历程如下:

  1、1985年1月21日,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2、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体现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的新要求。

  3、1999年10月31日,再次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到会计法律责任都有较大变动和创新,突出了“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一新要求。

  4、2017年11月4日,《会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全面,体现的理念新颖,反映了会计环境的变化和实践创新,对提高会计质量、促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按照急用先出原则,《会计法》完成专项修正。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201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将会计从业资格列入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这是《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正),前两次分别为1993年的小范围修正和1999年的全面修订。

  5、2019年10月21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

  6、2020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会计法修订立法研究的通知》(财法便函【2020】8号),针对现行会计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就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开展会计法修订立法研究调研工作。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会计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首次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十大监督体系的重要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对会计工作及其职能作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离不开法治建设,《会计法》修订是财会监督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会计监督将进一步增强。

  2020 年以来,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形成《会计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1年8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的总目标,明确加快完善会计法治体系、切实加强会计执法检查、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等重点任务。“十四五”时期,将加快形成完备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会计法治实施体系,加快营造诚实守信的会计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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