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对增值税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和说明。这篇讲义的作者是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各处室,可以说代表了税务总局官方,还是非常权威的。 讲义中的部分解读与之前税务专家和我们的解读略有不同,本文主要谈一下其中的一个不同点: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是否一概不能抵扣进项税。 之前,我们和其他部分税务专家的观点是:对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支出,并且有相关合同做支持证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例如,企业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机票和火车票,由于企业委托外单位人员审计属于经营支出,为其承担的交通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与此相类似的,比如为产品保修人员、设备安装人员等支付的机票和火车票,如果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也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还有一类,就是企业为提升员工整体素质而外聘的讲师进行内训,为讲师支付的机票和火车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但在税务总局的讲义中,对上述问题可能存在另一种解读。 税总讲义中认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这段话中,对我们举例的上述行为能否抵扣进项税,没有明确说明,但考虑到基层税务执法人员执行政策偏紧的因素,对上述这段表述也应从偏紧的角度进行解读。 此外,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我们认为,对于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应该遵循“谁的人、谁抵扣,谁用工、谁抵扣”的原则。 对于没有与本单位建立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除了劳务派遣的员工,一概不能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上述列举的行为,比如承担的外单位审计人员的火车票和飞机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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