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9]513号 1999-11-0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现就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预算收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为中央级预算收入。 对1999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7“个人所得税”说明作如下修改: “反映地方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0701款“个人所得税”科目和0720款“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均补充如下说明:“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 二、关于收入缴库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应填写“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办理经缴库。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应填写“中央级”。 三、关于手续费的支付 财政部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按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数额的2%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办理。 财政部 1999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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