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外经贸计财调字第30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6-07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调字第303号            1994-06-07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4年6月7日

  税 屋附件:财商字[1994]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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