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备案年检十问十答

来源:创投委 作者:创投委 人气: 时间:2023-07-03
摘要: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20年3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221号),作为启动年度创投企业备案年检工作。创投委受国家发改委委托负责创投企业备案年检日常工作,就备案年检工作中创投企业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供广大创投企业参考。

  1.创投企业备案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税收优惠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4)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2.创投企业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6年起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至今已经有17年。从2015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创投委进行创投备案的日常管理。

  3.为什么要参加创投企业备案、年检?

  答:从宏观政策来说,参加创投企业备案年检工作可以:

  (1)全面、准确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以及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及其经济社会贡献情况。

  (2)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发展生态坏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及时完善和确保落实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从企业发展来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但可以增加企业社会信用,更可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扶持(详见问题三)。

  4.已在中基协备案,是否还需要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备案?

  答:自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备案管理以来一直秉承“自愿备案”原则。87号文明确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需“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因87号文出台时间为2009年,而基金业协会成立时间为2012年,故87号文要求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年检,该文件后来有补充完善,但一直没有文件将基金业协会备案也作为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故创投企业要享受该政策,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年检。55号文和8号文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均可。为保障创投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创投企业参加备案、年检。

  5.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备条件:

  (1)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单个投资不超过全部资本的20%,且不得投资上市企业。

  (4)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5)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6)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6.创投企业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7.没有备案可以年检吗?

  答:没有备案的企业请先备案,当年通过备案的企业不需要参加年检,下一年度才可以参加。

  8.创投企业备案和年检从哪里进入?

  答:http://fgw.sso.ndrc.gov.cn/my_fgw

  温馨提示:请记得安装插件并使用IE浏览器。

  9.企业如何得到用户名密码?

  答:由省级(副省级)主管部门在系统管理里的企业用户管理中增加企业的操作员,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直接点证书申请,密码和用户名自动发到企业邮箱中。

  10.创投企业备案流程

  答:备案流程:

  (1)创投企业向当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2)登录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3)在线填写电子备案信息。

  (4)提交审核。审核通过者填写季度报告并提交审核。审核未通过者进行信息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来源:创投委(笔者对问题1做出适当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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