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集团公司是汇总下属13个子企业进行所得税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所得”(第18行数字)小于等于“纳税调整后所得”(16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行)。我集团公司汇总后的数字满足这个构稽关系。但其中1家子企业18行大于16行减17行的数字,即免税所得弥补经营亏损后,形成了应纳税所得额是个负数,税务机关认为集团公司汇总时不能汇总这个负数,只能视同这个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然后在进行汇总。是否成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6、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第16-17行后的金额。 因此,对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第18行“免税所得”也不得超过第16-17行后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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