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08]9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2
摘要: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执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呈报国务院(待批)。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务院批复后,再另行通知具体事宜。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发[2008]9号      2008-01-2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业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经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与新税法同步施行。为贯彻落实新税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也是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增强税法刚性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新税法的贯彻落实,按照《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工作方案》和本地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各项工作。

  二、认真学习领会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

  新税法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和合理。贯彻落实新税法,要把握好“五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发放的新税法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操作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等书籍、总局网站等各种途径进行学习,并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保证新税法的顺利贯彻落实。

  三、我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执行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呈报国务院(待批)。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务院批复后,再另行通知具体事宜。

  四、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国家已出台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陆续下发。为保证新旧税法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各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暂停开展,请各地应及时整理汇集已审批减免税情况,并将2007年3月16日为企业设立时间界限归纳审批的减免税情况,以备我区优惠政策过渡办法出台后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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