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21]4号 2021-2-4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各区应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禁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区已制定涉及上述问题的区域政策,要及时清理和取消。 二、严格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各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城市建设、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方面支出。各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各类土地资金,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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