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我国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有分析的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包括如下内容:规范化转移支付应采取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模式;应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特殊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形式;用“因素法”逐步取代“基数法”来核算转移支付数额。 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近期可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做如下调整: 1.简化转移支付形式。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及部分其他补助等多种形式;另外,我国转移支付的一大特色是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双向流动”并存,既有“自上而下”的各项补助,又有“自下而上”的各种上解。转移支付形式过于繁杂,不够规范。可考虑简化转移支付形式,将体制补助、体制上解、结算补助中的定额结算部分、固定数额的专项上解并入税收返还。通过归并,中央财政可减少税收增量返还;同时,中央财政可减少对体制上解地区(一般是财力较充裕的地区)的税收增量返还,增加对体制补助地区(通常是财力较薄弱地区)的税收增量返还,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调节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的目的。 2.加大过渡期转移支付力度,明确过渡期转移支付的规模。过渡期转移支付的规模虽然逐年递增,但数额仍然过小。明确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有两种选择:一是以现有过渡期转移支付总额为基数,按固定数额逐年递增;二是按照一定比例与中央集中“两税”增量挂钩。相对而言,第二种办法比较有弹性,中央集中增量愈多,宏观调控能力愈强,用于地区财力均衡的力度愈大,既符合能力原则,又体现(地方)贡献与受益对称原则。 3.加强对专项拨款的管理。(1)控制总量。今后几年的专项拨款,总量规模不要再继续增加,应维持现有的水平;(2)优化结构。对现行的专项拨款应进行清理整顿:属于中央政府事权以及中央事权委托地方承担的专项拨款,今后应继续安排;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按照各自负担的比例分别承担的专项拨款,今后继续安排;对属于地方事权的,应由地方安排财政支出,中央财政不再安排专项拨款;按照政策、制度规定已补到位或已到原定补助期限的专项拨款,坚持取消,不再安排;对一次性的带照顾性质的专项拨款,不利于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明确划分,不再安排;(3)确保重点。在坚持总量规模不再增加的基础上,对优化专项拨款结构所节省下来的资金,要投入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上去。继续稳定对义务教育、农业科技产业化、救灾等方面的投入,确保粮棉补贴支出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等社会保障类支出,加大对支援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等资金投入;(4)规范管理。逐步引入因素法来分配专项拨款并且对专项拨款的使用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 4.将加快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与解决当前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当前情况下,应将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与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问题结合起来。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还不可能全面引入因素法的情况下,应率先将地方政府的基本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作为基本因素引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保证地方政权的顺利运转。 [参考文献] [1]胡鞍钢。分税制:评价与建议[J]。中国软科学,1996,(8) [2]黄佩华,迪帕克等 中国:国家发展与地方财政[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3]贾康,白景明 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J]。经济研究,2002,(2) [4]李岚清 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和税收体制[N]。人民日报,2003-2-22(2) [5]刘溶沧,焦国华 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与转移支付制度创新[J]。财贸经济,2002,(6)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调研室 中外专家论财政转移支付[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7]杨继绳 中国财政:提高两个比重必须慎行[J]。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动态,200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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