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藏政发[2021]14号 2021-8-13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市)及县(区)级财政收入。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85]5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10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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