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53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1]287号 2021-6-30 杨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及自治区税务局未经授权均不得制定优惠政策。 二、去产能和调结构优惠政策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其中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目前,我区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发布后,自治区财政厅向其发送了《关于紧急商请认定公布去产能和调结构有关企业名单的函》(内财税函〔2018〕989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先后向财政厅和我局提供了两批企业名单(涉及钢铁、煤炭和水泥熟料行业)。截至目前,我局再未收到其他行业企业名单。此外,《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并未授权各地制定实施细则。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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