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90]闽税政三字第3号 1990-02-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1989-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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