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6]20号 2016-07-27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规定,针对我区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现将我区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二、对于不销售原矿或精矿,只有连续加工矿产品(如氧化铝等)销售价格的资源税品目,具体换算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制定,并于8月5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核准。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于8月22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
注:换算比/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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