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21]163号 2021-11-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元/小时。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必要手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处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此次调整,首次推动将不完全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包括哪些?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如何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本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个人需承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八、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九、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是多少?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府函〔2021〕163号),明确汕头市作为三类地区(粤东地区其他城市均为四类地区),从2021年12月1日起,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比原标准1550元/月增加170元/月,增长幅度为10.97%;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元/小时,比原标准15.3元/小时增加1.7元/小时,增长幅度为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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