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9号 2014-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国务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统称登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登记规范届时废止。现就修订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坚持的原则 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公司法》修正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予以取消或简化;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授权工商总局规定的事项,从有利于当事人和不降低管理要求的角度予以取消或简化。 (二)便利化原则。在依法登记前提下,减少登记规范种类,简化登记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化原则。在依法精减的同时,兼顾规范企业行为的实际需要,总体简化、具体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版《材料规范》共30个,《文书规范》58种(其中登记文书12种<9种申请书和3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25种,登记通知文书24种),比原《材料规范》减少34个,比原《文书规范》减少29种(其中登记文书减少19种<减少15种申请书和4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减少5种,登记通知文书减少2种)。考虑到《材料规范》及登记文书直接服务于申请人,与企业、社会关系更为密切,此次修订重点对这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是: (一)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根据《公司法》修正案,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对实收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提交材料要求;新版企业登记文书取消了《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附表等文书及有关文书的相关填写项目。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除外)的要求。对于《公司法》修正案及《方案》规定取消的其他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新版登记规范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或简化。 (二)归并了部分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种类。新版《材料规范》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由按登记事项分项列举提交材料,合并为“变更登记材料提交规范”一项,相同的要求予以合并,不同的要求分列,减少了材料规范的种类,也方便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版《文书规范》将原有的登记申请文书按照企业类型和登记事项双重标准分类改为以企业类型为主要标准,将同一类型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以注销不同阶段的登记(备案)申请文书纵向整合为一种或两种,最大限度减少文书种类,方便申请人;重新整合信息填写、申请人声明和填写说明,填写说明对填写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指导,便于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方便申请人填写,提高办事效率。 (三)补充了部分新增企业规范和文书填写内容。新版《材料规范》参照《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修改了公司因合并分立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增加了因合并分立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和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变更的提交材料规范。考虑到方便申请人与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的需要,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增加了“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栏目,方便申请人在数据录入错误、个别申请项目变化的情况下申请调整。 (四)调整了部分材料规范及登记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规范》的部分规范及提交材料要求、登记申请文书填写要求及表述等进行必要调整。考虑到企业迁移、内资转外资只需要迁入地、外资管理部门核准即可,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企业迁出、内资转外资申请材料规范。考虑到企业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及补领、换发营业执照等不属于登记申请,新版《材料规范》删去了证照管理事项提交材料规范,办理上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先照后证”的要求,新版《文书规范》取消了相关文书中经营范围区别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做法。新版登记规范对其他需要调整的提交材料要求和登记申请文书填写要求按照合法、便利和规范的原则,进行了必要调整。 三、有关要求 对登记规范进行修订,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任务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版登记规范的组织实施,切实抓好相关工作。 (一)强化培训,提高登记队伍政策执行能力。要把新版登记规范纳入到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统一部署中去,通过集训、轮训等多种方式,让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尽快掌握修订原则和具体内容,熟悉新版登记规范,全面提高按照改革要求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广泛宣传,使企业、社会尽快了解新版登记规范。要通过现场讲解、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新版登记规范的宣传,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新版登记规范的内容,熟悉按照新版登记规范办事的程序,切实享受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 (三)加强保障,确保新版登记规范有效发挥作用。各地要加强登记服务保障,按照新版登记规范对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相关服务措施,确保新版登记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 新版登记规范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注册局。 税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