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9]3号 2009-02-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税源监控、登记备案、征收管理、后续管理等方面细化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要求,并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程序和表式,对于今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抓紧做好《管理办法》的执行和培训工作,确保各级税务人员熟悉掌握《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及时准备好《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表式,并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境内外企业的宣传工作。 三、对目前尚未履行终止的多次付款合同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补办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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