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危改安置房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1999]11号 1999-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危改安置房是我市在安置用房不足的情况下,为鼓励危房成片改造,规范拆迁安置行为,发挥“房源”和“资金”仓库作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厦地税政一[1995]002号文”《关于“统建房、解围房、安置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市政府委托危改办购置并安置给危房户的商品房,且每平方米限价在1500元以下的,暂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每平方米1500元以上的或改变用途的,应全额依法征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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