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坏账准备的比较 (一)核算办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
[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也就是说,税法对于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合理性,必须符合其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这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是不一样的。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包括各种直接采购费用)”。会计制度主要考虑的是计价的合理性,而税法则考虑的是在目前我国会计实务和企业管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会计制度按调出单位的原来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要注意做纳税调整。另外,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做纳税调整。还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而税法则不允许这样做。以上是笔者对财务会计同税法的差异的几点归纳。笔者相信,有关财务会计同税法的差异应不只这些。例如,对于开办费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需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在五年内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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