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一、坏账准备的比较 (一)核算办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

一、坏账准备的比较

(一)核算办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企业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提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到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从这些规定足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且,还不是全部的“应收账款”,因为其第五十三条明确地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账款,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税收制度上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收规定要比财务规定宽。

(三)计提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具有较大的自由。与此相比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则很单一,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四)计提比例不同。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自行确定计提比例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二、各项减值准备的比较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税法的要求。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当然,会计制度同税法对上述准备金的核算归集科目是一致的。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三、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为“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全一样的。两者的差异是少了一个“可”字,也就是说,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不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不管该固定资产是否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只要可以使用,就确认为固定资产。例如,根据上述原则,企业固定资产试生产收入,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但税法则确认为收入,不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处理。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1)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上所述,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试生产的处理不同。反之,购置(或自制)不需要经过调试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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