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地方建筑材料交易手续费票据纳入税务发票监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148号 2000-06-0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省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维护地材市场经济秩序,做好地材服务交易手续赞的税收征管工作,理顺、规范地方建筑材料交易手续费专用发票的使娟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地材服务交易手续费票据纳人地方税务发票监管范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适用范围 《山东省地方建筑材料服务交易手续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地材服务专用发票)是用于为砖、瓦、石灰、砂、石(毛石、料石等各种石料)等地方建筑材料的交易提供服务,收取交易手续费时使用的专用票据。是接受服务的交易双方及地材服务单位会计核算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国家征税、稽查的主要依据,其他任何票据不得代替地材发票使用。 二、发票票样地材服务专用发票代码为63(票样附后),规格为17.5cm×;7.6cm=60k,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备查联(报县级地材管理服务部门)。 三、发票的印制及发放 地材服务专用发票由各市地按要求自行印制,发票联采用水印纸印制,并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首次领用地材发票的地材管理服务部门,应凭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省建材局出具的资格证明,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地材服务专用发票。 四、发票的启用 地材服务专用发票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各地使用的各种地材票据一律废止。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地材服务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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