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122号 2002-03-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年是使用新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新的申报汇缴软件的第二年,各地要继续认真组织学习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按时布置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及时将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并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二、严格按照《办法》和《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抓好税源管理、税源监控、纳税申报、审核审批、纳税检查、资料上报等工作。 三、加强对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合并纳税的管理。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的要求,共同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四、要按《规程》和《通知》的要求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汇算清缴报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间钩稽关系、报表逻辑关系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报表编报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今年修改后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和软盘务必于2002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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