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484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二、生产企业应按《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已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的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准予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关于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通知》所列的《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并于2005年1月12日前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国税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处/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2004年清算快报)。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5年4月13日前,将本地区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2-7)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清算报表要求和表式上报,不得自行改动。上报的清算报表务必保证数字真实、准确,表内各栏及各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相符。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及清算期办理退税额应该与计会部门的报表数字一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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