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全文废止] 新地税征字[1996]028号 1996-09-17 税屋提示——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适用范围 1、凡在我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有无收入和所得或有无应纳税款发生,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经批准享受定期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五日内申报预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内申报纳税结清全月应纳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月预缴的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按季预缴的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自行汇算进行年度申报。 3、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由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七日内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自行汇算,进行年度申报。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照流转税规定的期限一并申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以一月为一期,于次月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次办理纳税申报,四月份申报上半年应纳税款,十月份申报下半年应纳税款。 6、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7、实行集中征收后,管户较多的城区,其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集中申报时间过于紧张的,县(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纳税人的申报期限。 (三)纳税申报形式 1、直接申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纳税申报日期以纳税申报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2、邮寄申报 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 该形式只适用于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交通不畅等情况下的纳税人,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电子申报 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此种申报形式主要适用于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和为纳税人提供申报代理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4、代理申报 纳税人与税务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实行代理申报。代理机构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采用本条第二种、第三种申报形式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四)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要求,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表如实填报。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主要包括: 申报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工程预算等资料。 申报土地增值税,应报送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在第一次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减免税批准文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申报程序有以下四种: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3、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填开税票,由纳税人自行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4、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纳税人在选择使用上述申报程序时,应先提出申请,由县(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认定。变更纳税申报程序时,照此办理。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使用一种申报程序。 (六)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填写申请延期申报审批表,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核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天。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七)纳税申报地点 1、营业税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从事运营业务营业税的申报纳税地点为税务登记证发放地。 (4)建安企业纳税人承包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移动施工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按该工程所跨地、州、市实际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分别向移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税地点。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安企业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自治区境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扣缴分包或转包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移动工程的营业税税款,按该工程所跨地、州、市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分别向移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申报地点同流转税的纳税申报地点。 3、纳税人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应向土地和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车船使用税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纳税人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屠宰税 (1)凡收购并外调活畜的单位和个人,依收购价格从价征收的,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屠宰时提供不出收购地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一律在屠宰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按头定额征收的,一律在屠宰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纳税申报。 8、个人所得税向取得所得的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9、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地点 ①对自治区内跨地区施工的实行二级核算管理办法的建筑安装企业,由其核算(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在核算地纳税申报。否则,一律在施工地纳税申报。 ②外省区来疆的施工企业未出具外出经营证明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情况的,一律就地办理纳税申报。 ③外省区来疆的施工企业将中标的建设项目再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或吸纳本系统以外的施工队伍共同施工的,或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不论其是否出具外出经营证明,一律就地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从事跨地区经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困难而实行委托征收的,可按有关税务机关的委托征收协议,由纳税人向受托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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