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86号 2003-07-17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正确领会并严格按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操作。 一、7月份完成窗口设置调整工作。各市县局要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在一个窗口面对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不再单独设置报税窗口,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窗口设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总局提出的“两窗三人”、“一窗二人”、“一窗一人”三种模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并加以落实。 二、杭州市本级、萧山、绍兴县局在8月份征期起要全面实施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并实行“票表稽核”,完成“一窗式”管理模式。其他市县局在8月征期必须达到20%以上的企业实施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并实行“票表稽核”,完成“一窗式”管理模式,9月份征期全面实施新的申报办法实现“一窗式”管理。 三、鉴于目前我省96%以上的一般纳税人都已实行网上申报的实际情况,在CTAIS全面升级以前,各地应将新申报表转成CTAIS能接收的数据。网上申报纳税的“一窗式”管理流程为: 1、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抄报税、认证。 2、在接受企业纳税申报前,将防伪税控报税信息和认证信息导入申报系统服务器。 3、在接受企业纳税申报时,将接收到的申报数据与已导入的抄报税、认证信息进行自动稽核比对,对“票表稽核”结果(相符或不符)产生比对清单。对票表不符的,应在申报期满后10天内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直接上门申报的企业,应按总局要求在纳税申报窗口完成“票表稽核”工作。 四、各地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技术实现方案的测试工作,7月底前完成部分企业的新申报办法和软件的培训安装工作。 五、为确保新申报办法和“一窗式”管理目标的实现,省局决定将推广“一窗式”管理模式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8月份征期完成推行任务80%以上的单位加5分;完成推广50%以上的加3分;低于20%的要给予批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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