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地税发[2005]205号 2005-11-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原值,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原值评估的规定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不动产原值认定证明》”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部分废止]《通知》第四条中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原值,由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书(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原值认定手续。对能够提供购房原始凭据的纳税人,可直接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对不能提供购房原值的纳税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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