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269号 1998-08-31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出口退税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外贸出口退税申报及退税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退税管理,发挥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和促进国家收入的作用。要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出口退税情况,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为出口企业排忧解难。 二、各市税务机关要结合进出口税收的检查对今年1-8月份出口企业的出口、申报退税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认真分析部分企业货物已出口、申报退税慢的原因,如属于单证不齐,退税机关要督促企业抓紧办理收集;属于未结汇的要抓紧结汇;属于有疑点的要抓紧调查核实。清理结束后,要把清理结果报当地政府,并抄报省局。 三、进一步抓紧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口退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按照规定的条件落实企业类别。对核定的A、B类企业按规定优先办理退税,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 四、加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出口退税部门要立足本职,胸怀全局,把加快退税作为促进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确保我省国民经济增长10%的目标的具体行动,积极主动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请,凡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税务部门应在15天内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通知银行把应退税款退给企业。对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业务,税务部门要及时通知企业查证或者发函调查,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退税。 五、严厉打击出口骗税。据各地反映,近期我省的出口骗税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快出口退税的同时,要提醒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不搞"四自三不见"等不正常业务。同时要加大对案件多发地区货源的审查力度,该发函的要发函调查,该派人核实的要派人核实。凡发生骗税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除追回所退税款外,一律处以所骗税款5倍以下罚款,报经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18日穗国税发[1998]504号转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