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改按分类折旧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三[1995]8号 1995-03-06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信用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由原按综合折旧率办法改为按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天津市城市信用社1995年1月1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天津市城市信用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按季计提折旧。 二、城市信用社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按综合折旧率办法尚未提足折旧的,改按分类折旧办法后其固定资产折旧余额按一下办法计提。具体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按原值的3%计算)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当该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加上按综合折旧办法已提折旧额等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时,该固定资产则不再提取折旧。 三、城市信用社固定资产改按分类折旧办法后,应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 并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办法分类。对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以及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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