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转入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4]3号 1994-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地方外贸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地方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重点用于帮助解决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促进外贸事业有效、健康、协调地发展。鉴于我市外贸企业(包括区、县外贸)财务隶属关系多年来一直由市级统管,经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所管的外贸企业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负责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今后有关外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由外贸分局负责。其他应由地税局征收的各税仍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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