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3]566号 2003-10-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公示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税公示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农业税公示适用于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到户、税款由农户缴纳的地区。 第三条 农业税公示的主要事项: (一)纳税农户的基本税源情况:纳税农户姓名、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 (二)缴纳税款的所属期限、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减免类型、实征税额; (三)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市、区县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需要公示的其他税收事项; (五)张榜公示须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公章。 第四条 农业税公示时间及地点 农业税公示时间为农业税征收期开始日的10日前,公示地点为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者区县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农业税公示方式及期限 农业税公示方式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六条 农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村委会反映或直接向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定,并再次张榜公示。 第七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逐步设立永久性农业税公示牌,做到防风、防潮。 第八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公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市地方税务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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