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9]595号 1999-12-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按照市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16号)的精神,为保证税务稽查及日常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分局按规定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现对该专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保证金”银行专户的使用 各分局开设的“纳税保证金”专户,只能作为与“纳税保证金”有关联业务的使用,即收取交款单位(人)纳税保证金、将纳税保证金退还交款单位(人)、将纳税保证金转为税款缴交入库等;银行专户必需有专人管理,且收款人与开票人必须分设,并按照“交款单位(人)、缴交金额、缴交日期、清算日期、抵顶税款、退还金额”等项目设立“纳税保证明细登记帐”,负责每笔资金的登记处理;同时,要按照发生的银行业务进行“银行日记帐”的帐务处理。 二、纳税保证金收据的使用 各分局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可填开“纳税保证金收据”(一式二联,格式附后,以下简称收据),第一联为存根联,留开票单位作记帐凭证;第二联为收据联,退交款人收执,交款人凭此办理日后的纳税清算,纳税清算后,开票单位将该联收回作为记帐凭证。 三、纳税保证金的清算手续及收据的填写 各分局在确定交款人的清算期到期后,应通知交款人将第二联(收据)送回开票单位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各分局在具体办理纳税清算时,应根据交款人原交款数额及抵缴税款情况,开出“税收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交纳税人,如交款人已交款大于或等于纳税清算的应交税款,可开出一份完税证,同时在收据“清算记录”的“纳税额”填写实际缴纳的税款,“税票号”填写开出的完税凭证的字轨号,“退还额”填写应退还多交的金额;如交款人已交款小于纳税清算的应交税款,应分别开出二份完税证,一份完税证的税款与原收据的实交保证金一致,另一份的完税证,则填写应交税款与实交保证金的差额;其它有关栏目参照上述要求填写。 各稽查分局对已开出的完税证所收纳的税款,应定期划解各对应的征收分局的国库帐户,在汇总划解时,使用“税收缴款书”,并分别按税种、预算级次填开;各征收分局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收据及完税证等税收票证的领发。各稽查分局应由执行科、各征收分局由计财部门负责统一市局计财处领入税收票证,并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记录票证的领入、发出、使用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时,在填开的税收票证上使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因此,由市局计财处补发各稽查分局的“征税专用章”也要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并在收据的税务机关(盖章)栏加盖“征税专用章”后,其收据方能有效。 (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1998]52号)精神,交款人在保证金帐户的存款,应按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式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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