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60号 2002-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精神,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转为经营性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经贸部门的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三、水利部门的水利工程水费; 四、气象部门的气象有偿服务费; 五、测绘部门的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六、新闻出版部门的版权代理服务费; 七、教育部门的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 八、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九、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十、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十一、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 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条形码服务费; 十三、地震部门收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收费项目中,如果在2002年1月1日前未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执行,且已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税的部分,则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