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85号 2009-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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