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17
摘要: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和《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                2010-08-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项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款修订]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凡依法由山东省税务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条款废止] 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税屋提示——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条款废止] 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五条[条款修订] 国税机关应坚持合法、自愿、安全、实用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税屋提示——第五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坚持合法、自愿、安全、实用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第六条[条款废止] 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条款废止] 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第八条[条款废止] 纳税人采取银行储蓄扣税申报方式的,由国税机关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发出储蓄扣税信息,实现税款划解,完成银行储蓄扣税申报。

  税屋提示——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银行储蓄扣税申报方式的,由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发出储蓄扣税信息,实现税款划解,完成银行储蓄扣税申报。”


  第九条[条款修订] 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报送的电子数据,作为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依据,以国税机关能够确认的电子数据接收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税屋提示——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报送的电子数据,作为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依据,以税务机关能够确认的电子数据接收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条[条款修订] 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应与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由开户银行在银行系统中进行扣款资格设置,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银行扣税资格设置,通过电子划款方式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应确保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三方协议确定的签约账户中存款余额不少于当期应纳税额。

  税屋提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应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由开户银行在银行系统中进行扣款资格设置,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银行扣税资格设置,通过电子划款方式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条款修订] 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注销签约账户;确需变更、注销的,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变更或注销签约账户申请,经核准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税屋提示——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注销签约账户;确需变更、注销的,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或注销签约账户申请,经核准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条款废止]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一)因计算机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实现网上或电话申报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

  (三)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申报后,需要更正或补充申报内容的;

  (四)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因新开业尚未核定销售额或者有停业、代开发票等行为的;

  (五)因纳税人提请注销税务登记,已进入待注销或注销程序的;

  (六)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屋提示——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条款修订]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暂停其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一)签约账户存款不足、又未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

  (二)签约账户变更后未及时到国税机关变更而影响税款划转的;

  (三)[条款废止] 经营地址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四)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暂停其电子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他情形。

  被暂停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待相关情形解除并经国税机关确认后,恢复实行电子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第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一)签约账户存款不足、又未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
  “(二)签约账户变更后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变更而影响税款划转的;
  “(三)经营地址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暂停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待相关情形解除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恢复实行电子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条款修订] 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因国税机关计算机设备、通讯线路突发性故障等原因,导致纳税人重复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抵顶纳税人以后属期应纳税款。

  纳税人签约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划转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

  税屋提示——第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因税务机关计算机设备、通讯线路突发性故障等原因,导致纳税人重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抵顶纳税人以后属期应纳税款。纳税人签约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划转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对长期选择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适当合并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可实行季度、半年或年度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可只报送年度申报的纸质资料,不报送季(月)度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

  需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的,比照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执行。

  第十六条[条款修订] 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明确双方责任,确保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准确性。

  税屋提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明确双方责任,确保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准确性。”


  纳税人应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报送电子申报纳税数据的,可逐步取消其纸质资料的报送。

  第十七条[条款修订] 国税机关应加强电子申报服务平台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税屋提示——第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加强电子申报服务平台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条款修订] 国税机关应不断完善电子申报管理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技术保障制度,确保电子申报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税屋提示——第十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不断完善电子申报管理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技术保障制度,确保电子申报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第十九条[条款修订] 国税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电子申报应用水平。

  税屋提示——第十九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电子申报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条款修订]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电子申报开发服务商的监管协调,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

  税屋提示——第二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电子申报开发服务商的监管协调,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条款修订]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屋提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和《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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