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85号 2005-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第一、二、五、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 二、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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