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准A类出口企业名单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2]49号 2002-2-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准江苏省A类出口企业名单的批复》(国税函[2002]20号)的精神,同意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靖江造船厂、扬州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江都粤海造船公司、澄西船舶修造厂确认为2001年度A类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中有关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办法办理退(免)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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