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账征收 (一)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账征收。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账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二)在建账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即: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 (三)建账建制、查账征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997年7月为准备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建账制度和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应建账的业户宣传建账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加强对建账户办税人员财务、会计等知识的培训。1997年8月起为推进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个体工商户大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中先行建账,实行查账征收,逐步扩大建账面。 (四)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查账征收工作。 二、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一)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账初期,对建账户可采取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 (二)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的业户,税务机关可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要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账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调整定额的具体幅度和步骤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一定幅度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照偷税处理;对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或不按规定建账的业户,要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建假账偷逃税款的,除查补税款外,要予以处罚;对抗税的业户要采取税收促使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的典型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印制、发售、使用、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和查账征收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互相协作,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账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资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账工作。 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账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涉税案件和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领导 在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推行查账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税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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