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征收营业税及使用收费票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16号 1997-05-20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征收营业税及使用收费票据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97]2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征收营业税问题 (一)对纳税人收取的空驶费,应纳入"交通运输业"按税率3%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征管分工,仍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在市区内的路面上(含高速公路,但不含在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直接从事高速公路交通拯救作业)从事交通拯救作业的纳税人,仍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领购《广东省广州市运输装卸发票》。 (二)上述纳税人在交通拯救作业中收取的车辆保管费,仍应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定额发票》(该票由市地税局委托市公安局汽车停放管理所代售)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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