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税二[1994]494号 甬劳就[1994]12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14
摘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金,应按规定转入“盈余公积”,不准上缴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甬税二[1994]494号 甬劳就[1994]123号         1994-07-14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税局、劳动(劳动人事)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稳定就业局势的作用,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和甬税二[1994]264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确认等方面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确认

  根据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甬劳就[1992]57号《关于进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或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包括新开办的企业),并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减免税人员范围

  1、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的城镇(乡镇)失业人员,包括失业青年、失业职工、“农转非”和“两劳”释放人员:

  2、企业富余职工指企业经过转换经营机制(如中外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形式),或经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行定员、定编、定岗、定责后多余出来的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职工。不包括主办单位为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力量而派往的骨干。

  3、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后的富余人员

  三、减免税上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甬税二[1994]264号文件中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和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税部门审批。

  四、申报减免税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书面报告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3、减免税申报表

  4、企业当月份财务报表

  5、其他有关资料

  五、加强减免税资金管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金,应按规定转入“盈余公积”,不准上缴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不准挪作他用。具体可参照甬税二[1994]283号文件办理。

  六、其他

  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各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按月报送会计报表,各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则应按季将会计报表汇总后上报审、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以便统筹规定,管理和协调。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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