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9]171号 1999-09-13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调整收入分配,拉动社会消费,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水平,经研究,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标准调整为800元/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月扣除标准的前提下,按10%幅度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局备案。 实行计税工资企业的范围:除实行工效挂钩、提成工资和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计税工资的组成内容:是指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各种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接上述通知后,请即告有关单位。各地应严格加强计税工资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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