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7]8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31
摘要:投资高等公路建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7]82号            1997-12-3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遵照执行:

  一、投资高等公路建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均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甬政[1994]15号)精神,对投资高等级公路的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在设计还贷期内批准可免缴营业税。

  三、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减免由各县(市)、区局批准后,报市局备案,市直属单位经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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