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1-12
摘要:2013年12月31日前,对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2号         2011-01-1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2.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3.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的比例降至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核准程序,加快认定工作,并由示范城市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开展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专业化服务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制定“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具体组织认定工作由各市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报省科技厅备案、统一编号。

  三、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条件。将服务外包业务额下调至50万美元,离岸外包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执行比例下降至50%。培训机构按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

  四、落实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示范城市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减免税备案手续,确保认定通过与享受税收优惠同步。其他非示范城市新增离岸外包业务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重点用于支持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

  五、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支持,用好国家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2013年12月31日前,对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财政支持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专项支持园区公共技术、公共信息和公共培训等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发挥省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信息外包服务项目、支撑平台和相关能力及载体建设。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服务外包的支持力度,扩大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服务外包重点项目和示范园区建设以及人才培训、国际市场开拓;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重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

  六、努力解决中小服务外包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特别是创业板上市,进入全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平台进行股份转让和私募融资。积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促进银企加强沟通与协作。

  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境外服务外包投资促进活动,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引导企业用足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各地要增加对服务外包境外产业对接活动的财政资金投入,积极打造服务外包境外产业对接投资促进交流平台。

  八、积极培育在岸外包业务。各地要把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在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点,鼓励其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实行有利于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积极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

  九、实施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新政策。示范城市内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非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呼叫中心业务。

  十、加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与培养力度。深化地方高校计算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地方高校开展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养试点。加快服务外包实训、实习和培育基地建设,鼓励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合格的实用型人才。省财政支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育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加快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服务外包发展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拓宽引才渠道,加大引才力度。对引进的服务外包人才,在落户、住房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二、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示范城市要认真做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推广实施工作,对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实施海关保税监管。

  十三、减轻服务外包企业负担。将符合人力社保部门规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均纳入“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范围之内,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推广服务外包企业特殊劳动工时制。将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的特殊劳动工时制推广到全省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五、方便服务外包企业人员进出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派遣员工赴境外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售后及咨询服务,并为其提供签证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因完成境外订单所需的境外技术人员,需长期居留在我省工作的,省人力社保部门在办理就业许可时,为其设立绿色通道。

  十六、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对外服务贸易、发展离岸外包业务时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外汇划转方面的政策便利,允许经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认定的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用于收付代外包客户发放的薪酬、津贴等外汇资金。积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企业汇率风险。

  十七、认真做好服务外包专项规划。各市、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服务外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促进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的协调发展。

  十八、加强服务外包业务的统计分析。省商务、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全省服务外包及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加大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支持力度,对其开展服务外包信息交流、标准制定、统计分析、市场开拓、专家支持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九、加强对服务外包工作的领导。省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全省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将发展服务外包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服务外包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专门人员及相关经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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