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鄂税函发[1993]16号 1993-06-23 你站鄂建定字[1993]第07号抄件收悉。你站确定的预制构件增值税税率的有关规定,与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不符。 我局鄂税发[1993]33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范围,是指年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各种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铁、木)应纳的增值税,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超过上述标准的则应,实行其他征收方法。另外,鄂税发[1993]336号文件规定,实行定期定率征收的“其他建筑材料”的征收率为5%。工程中各种非施工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的增值税,如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应按构件制作定额直接费的5%计取。你站明确按6.17%计提增值税计入工程定额,与上述规定不符。因此,你站鄂建定字[1993]第07号文件不能作为税收政策的依据,应予纠正。 湖北省税务局 1993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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