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定点销售废旧物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7]26号 2007-05-18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省供销社《关于要求解决废旧物资经营区域限制的函》(浙合兴[2007]7号),要求省再生公司总部对其所属各分公司收购的废旧物资(限于废钢和废不锈钢)实行统一调拨并允许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为省供销社控股企业,又是我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龙头企业,该公司经营规模大、财务核算制度较为健全、内部管理严格,并正在逐步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考虑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同意其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省外和宁波市的大型利废企业的定点销售业务由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部统一进行。 附件: 定点销售企业名单 1、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江苏沙钢集团公司 3、张家港浦项钢铁公司 4、宁波钢铁公司 5、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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