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234号 2004-5-2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商贸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4]74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对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再销售的,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予以免征增值税优惠,但购入的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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