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4]23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28
摘要:对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再销售的,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予以免征增值税优惠,但购入的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234号        2004-5-28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4]74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对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再销售的,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予以免征增值税优惠,但购入的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