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绵府规〔2022〕1号 2022-06-28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21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最低工资未达到此标准的,按此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各县市区、园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三)《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 二、主要作用及意义 为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共同富裕,综合考虑近年来绵阳市经济社会运行、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因素,根据四川省最低工资制度和川渝最低工资标准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就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低收入普通劳动者群体的影响最直接,示范性和导向性作用最强。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具体内容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21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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