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篇 河北财政局 2022-7-22 目录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3.研发费用都包括哪些? 4.企业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5.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从事行业有限制吗? 6.什么是加计扣除?请举例说明。 7.无形资产摊销怎么计算?请举例说明。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划型是怎样定义的? 3.政策对设备器具范围如何界定的? 4.能否举例说明如何享受该政策? 5.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政策所称孵化服务是指哪些?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5.国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6.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四、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3.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有哪些? 4.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条件有哪些? 5.请说明享受该政策的例子?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两类企业如何认定的? 3.能否举例说明? 六、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目前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哪些? 4.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5.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什么? 七、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一)政策内容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2.该政策还有其他方面解释吗? 附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文件 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篇——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突破供给约束堵点,依靠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在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时提出,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落实国务院部署,印发16号公告,明确具体政策。 2.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文件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3.研发费用都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具体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企业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企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5.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从事行业有限制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6.什么是加计扣除?请举例说明。 答:加计扣除的核心在于“加计”,准确来说应该是“加”,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原本应该据实扣除的“费用”,现在可以多扣一些。因为费用加计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所说的“扣除”,就是企业所得税法提到的“各项扣除”部分,具体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竞争力,至2022年12月底企业共投入110万元研发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核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为100万元,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比实际100万元费用多扣除了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7.无形资产摊销怎么计算?请举例说明。 答: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企业研发投入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后,计算出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根据其使用年限,按照成本的200%(16号公告规定)每年进行税前摊销。与固定资产摊销不同的是,无形资产一般不留残值。 例如:某企业2022年1月开始研发一种新药,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并符合资本化条件,2022年12月新药研发成功,期间发生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核定该无形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按5年直线摊销法摊销,此后5年每年可在税前扣除400万元(1000×200%/5)。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增强“造血”功能,提高技术含量和增长后劲,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2.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划型是怎样定义的? 答:需要注意的是,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3.政策对设备器具范围如何界定的? 答: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 4.能否举例说明如何享受该政策? 答:例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5.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 答: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此项优惠。12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12号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此项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2021年6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双创平台服务能力。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4号公告,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再延期2年。 2.政策所称孵化服务是指哪些? 答:政策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照《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①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②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③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④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照《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7号),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3)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5.国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申请国家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程序: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河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高规[2020]1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省级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可享受政策,省级众创空间不适用财税[2018]120号优惠政策。 四、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通知》,就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2.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答:《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享受《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5.请说明享受该政策的例子? 答:例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9年12月以100万元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该笔投资符合试点政策的条件。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前)为50万元,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万元(100万元×70%),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2022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举措,降低了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 2.两类企业如何认定的? 答:《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能否举例说明? 答:例如,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2013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该企业2013年亏损的300万元,可以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2023年有所得仍可以继续弥补。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2023年的所得来弥补。 六、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以下简称66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这一规定没有行业限制,覆盖了包含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起,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两个文件,明确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策内容:一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六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允许按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三是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四是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大幅度提高了此前出台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上限,也没有行业限制,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2019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2019年第66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2.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答:66号公告将原适用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但具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内容没有调整,仍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目前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哪些? 答: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外,其他行业均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因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66号公告规定,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增强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5.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什么? 答: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取得方式。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二是购进时点。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七、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十三五”以来,我国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从投入端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加大创新投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13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为企业进一步轻装前行、自主创新拓展了空间,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2.该政策还有其他方面解释吗? 答:13号公告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解释见本宣传册第一个政策,即“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解释;有关制造业的解释见本宣传册第6个政策,即“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的解释。 附件 创新发展支持政策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下载文件: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篇 河北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