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黑0108刑初28号 发文日期:2021-05-2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黑0108刑初2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友(曾用名徐鲁文),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文化,个体业者,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3年2月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喜,黑龙江刘忠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2006年11月9日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莉,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20]号起诉书及哈平检诉刑追诉(2020)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友、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8月30日分别提出延期审理,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又于2020年10月15日对被告人徐某友、郭某追加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在追加起诉后又于2021年1月15日提出延期审理,本院再次于2021年1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友及其辩护人刘忠喜、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刘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1月—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友、郭某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共计12家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0张。经司法鉴定,36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214,301.92元(在起诉前由涉案的12家企业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951,318.08元,未补缴税款人民币200,393.51元,尚未认证抵扣的税额人民币62,590.33元)。经鉴定,在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友、郭某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名义为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友应收取的开票手续费总额为944,100.34元,郭某应收取的开票手续费总额为226,645.62元。 被告人徐某友于2019年4月10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双城堡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民生尚都小区将其抓获;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4月10日经秘密侦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平顺村将其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友、郭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友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郭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友、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徐某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己认罪,但自己没有获得那么多钱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友的辩护人认为:对于指控徐某友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徐某友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友虽以思某公司、凌某加工厂、炳秋公司的名义为多家单位开具了数额不等的发票,但是案发后能够为了挽回国家损失,积极地向司法机构交代受票单位,受票企业已补缴税款1951.318.08元,为国家挽回了重大损失,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友的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友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证明被告人徐某友收取的开票费数额944,100.34元。 被告人郭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但自己没有获利,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郭某对自己参与部分承担责任,对徐某友虚开部分不承担责任。郭某联络和参与的虚开发票行为仅针对威某、盛某源、妙某经贸,涉案金额不足30万。不是徐某友虚开行为的协助者。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要求具有对于犯罪整体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追求的犯罪目的。具体本案而言,每一次虚开行为都是一次独立的违法行为,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应确定独立的犯罪构成。二、被告人郭某参与的部分税款损失已弥补。增值税是链条税,受票方是税款的受益方,受票方补缴了税款,或者没有抵扣就说明开出一方也没国家税款损失。这种情况既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也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三、郭某虚开发票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应使用2万到20万元,此案不足50万元,建议本案罚金为5万元以下,建议量刑为1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在2016年1月—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某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共计12家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0张。经司法鉴定,36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214,301.92元。案发后由涉案的12家企业已补缴税款人民币1,951,318.08元,未补缴税款人民币200,393.51元,尚未认证抵扣的税额人民币62,590.33元。其中被告人郭某参与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为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7张,税额共计人民币395,140.05元,税款已补缴。被告人徐某友收取虚开增值税手续费与缴纳增值税差额746,340.50元,被告人郭某收取虚开增值税手续费与缴纳增值税差额130,243.63元。被告人徐某友于2019年4月10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双城堡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民生尚都小区将其抓获;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4月10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平顺村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友、郭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徐某友、郭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无前科。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9年1月份,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公司注册地为哈尔市平房区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徐某友、郭某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徐某友于2019年4月10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分局双城堡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民生尚都小区将其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于2019年4月10日经秘密侦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平顺村将其抓获。 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年11月9日,被告人郭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5、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该三家企业在注册的基本信息。 6、郭某、徐某友、徐某、纪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相关银行流水:证实上述人员的银行卡流水情况。 7、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发票信息、认证信息、领用的发票信息、工商信息税务报表、工商注册信息、发票明细、企业账户银行流水:上述三家企业的涉税相关材料。 8、黑龙江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该企业的相关信息。 9、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增值税申报表、认证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证实了上述企业涉税情况。 10、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0年1月17日)出具的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购票人信息:上述三家公司在税务机关的购买发票信息。 11、证人杜某的证言:徐某友是我的前夫。郭某是徐某友的亲姐夫,徐某友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秋贸易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郭某与这几个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也不知道。我的银行卡徐某友经常使用,我没有参与徐某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与徐某友一起去税务局取过发票,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徐某友让我去取的。 12、证人徐某的证言:郭某是我丈夫,徐某友是我弟弟。在2015年之前,徐某友经营了一家叫哈尔滨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厂,2018年就不经营了。后来他又经营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厂。我知道徐某友担任过哈尔滨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从我知道他经营这个工厂的时候,我知道他是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我知道他曾经与一个叫和海龙的人合作经营了哈尔滨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否与其他人合作过我不清楚。哈尔滨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平房区平房镇山咀村,有一些铸铁、加工零件的业务,我以前和郭某去过一次。这个工厂与哪些客户有实际业务往来我不知道。徐某友在2017年之前开始经营哈尔滨市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7年之前,我知道他和王某3合作经营过这个公司,其他情况我不清楚。在2017年徐某友跟我说,有一家公司需要用我和郭某的现住址进行注册,我同意了,后来知道这个公司是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我的现住址没有真实业务发生,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我不清楚。郭某据我所知与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关系。2015年-2018年,徐某友是否受雇南方人或者其他人经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我不知道。我没听徐某友、郭某说过“王某2、李某2、张某1、刘某3”这些人。2019年郭某没有受雇与徐某友,郭某多次给徐某友帮忙。郭某多次帮徐某友送过货,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徐某友使用,帮徐某友转账,取过现金,帮助徐某友去废品站等地方采购一些废旧原材料,还帮助徐某友去过税务局。在2017年2月的时候,徐某友找到我和郭某,说是她和同学王某3合作经营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直不挣钱,王某3提出退出的要求,公司的法人是王某3,股东是王某3的亲属需要变更。徐某友说自己在法院的官司没有了结,他想把公司的法人变更为郭某,公司股东以及公司成员变更为郭某和我。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和郭某去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2017年6月的时候,由于我家申请廉租房的需要,我跟徐某友说我和郭某不担任思某公司的股东、法人了,徐某友也同意了,我们又去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2017年我和郭某去变更时徐某友在场,王某3和原来的股东没在场。2017年6月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变更给谁了我不清楚。楚虎和韦某1我不认识,我和郭某在担任哈尔滨市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只是挂名,并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一直都有徐某友控制。哈尔滨市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郭某跟我说过他帮徐某友为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过原材料。我和郭某没有受雇与徐某友,也没有得过什么分红。我一直在哈飞汽车厂、长安福特公司上班,下班后照顾孩子,徐某友和郭某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知道,他们之间的事我不参与。 13、证人时某的证言:真实情况是这样的,我以我们哈尔滨华某公司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2017年9月-2018年3月,与徐某友签订五份假的合同,我做了假的入库单,向徐某友购买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多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0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还向徐某友购买了10多张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0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2017年9月-2018年3月,哈尔滨华某公司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也不存在上次我所说我多次给徐某友订金、徐某友一直没有供货的情况。我就是凭借公司老总侯某对我的信任,多次欺骗侯某,以购货交订金的名义让他授权财务人员按我的要求给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转账,我又以侯某的名义让公司财务人员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正常抵扣税款。我确定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票方,卖票人是徐某友。哈尔滨华某公司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买票人是我本人。我以哈尔滨华某公司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徐某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税款,因为我以前为哈尔滨华某公司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很多小的商品,都没有向公司提供正规发票,我们老板侯某对我很好,我就自作主张,想虚开一些。徐某友将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我们公司直接给了我本人,我和徐某友商量好以他给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的9%向他支付我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钱。2017年10月-2018年3月,我一共支付给徐某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是367,960.00元。我让我们公司财务人员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金额转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公司账户,然后徐某友用个人的账户把扣除9%左右税点剩下的钱转到我指定的个人账户上,我让徐某友给我们采购部实际使用的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也让徐某友转给我表姐陈春红的个人账户上。陈春红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从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我向徐某友购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22张,价税合计金额2,419,737.80元,税额351,585.77元。2018年2月,我向徐某友购买了11张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是1,210,085.00元,税额是175,824.31元。2017年10月,我向徐某友购买了5张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虚开的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67080.80元,税额82396.35元。2017年、2018年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卖给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钢材没有真实业务发生。2017年、2018年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五份合同就是我为了向徐某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的假合同,合同上的公章是真的,合同内容是假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具体情况我都不了解。徐某友是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负责人。 14、证人冯某1的证言:哈尔滨宏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哥哥冯某2弼、实际经营人是我和我哥哥冯某2弼。我在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采购、财务工作。冯某2弼在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生产、技术、销售工作。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作为售方为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次以上,具体次数记不清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张以上,具体张数记不清了。在2016年-2017年开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与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有真实业务往来,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确实为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过铸件、皮带轮等物品。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与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无合同,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接收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加工后的货品无出库入库单、无材料领取单。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为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有真实业务发生、哪些是虚开的,我说不清,大约有一半是虚开的。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为哈尔滨宏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票人和具体经手人是徐某友,具体经手人没有其他人了。我们公司的买票人和经手人是我本人。我向徐某友购买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正常交纳的销项税额,减轻公司的经济负担。我向徐某友购买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无中间人介绍。大约2016年,徐某友到我们公司开展推销业务,先找的冯某2弼,冯某2弼又将徐某友介绍给我认识,通过接触,徐某友给我留下很好的印象,他说他家有一个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能为我们公司做不少活儿,而且不用着急给钱,质量没问题,我也让他为我们公司做了一些零件加工他也能如期交工,多次接触,我和徐某友就熟悉了,徐某友告诉我说他手里有很多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有什么业务发生,如果我们公司要,可以提供我们,我们企业一直效益不好,承担应正常交纳给国家的税款压力非常大,我就心动了,就和徐某友商量如何购票,徐某友提出他给我们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按照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价税合计金额7%或8%给他的税点好处费,我就同意了。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我对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了解。徐某友作为卖票方向我们提供过哈尔滨思某机械制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我购买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张,我是向徐某友购买的,共支付徐某友好处费3万元。2016年-2018年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行为哈尔滨宏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4张发票是和徐某友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其他8张发票全是徐某友虚开给我们公司的。徐某友确实为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过铸件、皮带轮等物品,我们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发生的实际业务无合同,也没有出库入库单和材料领取单,只有一些铸件在我公司存放的设备上放着。我们向徐某友购买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正常缴纳的销项税额,减轻公司的经济负担。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在2013年-2018年年末担任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采购工作、协助周某开展公司全面业务。2017年7-9月,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没有实际业务往来。2017年7-9月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没有实际业务发生。在2017年7、9月,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金额661,082.00元;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开具的价税合计金额总计1,041,600.00元的发票,都是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负责人徐某友给我们公司的发票,实际上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我们哈尔滨凯奇机械加工公司2011年开始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合作,我与该公司负责人徐某友接触多次,我们公司经常向徐某友负责的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采购一些废旧钢材、让徐某友给我们公司加工一些简单零件,由于徐某友在合作中一直不给我们公司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公司一直欠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一部分材料费和加工费,大约欠了100多万,2016年左右我们就不合作了,徐某友2017年开始总去我们公司要含税的欠款,主要由我接待徐某友,我向他要增值税发票,在2017年7月、8月、9月他先后拿着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发票和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发票给我,这些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100多万元,我问徐某友拿着哈尔滨思某公司提供的发票是怎么回事,徐某友说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是他家的公司,他自己的凌某机械加工厂开不出那么多发票,我就接受了他给我的两家公司的发票,我也亲自做好2017年7-9月假的转账凭证、我又拿着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好字的材料入库单,在上面写好加工费金额、材料名称、单价、总价以及入库时间去做了假的入库单、陆续安排出纳员程某给他从公司账户转了一部分钱,又给徐某友一部分现金,一共给徐某友几十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018年6月左右,公司会计王某1告诉我税务局发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发票有问题,我和周某安排会计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全都转出,2018年10月份左右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发票被税务局发现问题,我和周某安排会计将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开具发票的税额全部转出。徐某友给我们提供发票后我就安排会计进行了认证并在当月抵扣了税款。这两个公司给我们公司开具的发票涉及税额一共20多万,具体金额记不清了。2017年7-9月,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我是为了减轻公司负担,抵扣我们公司当月销项发票的税款。徐某友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一事不是周某指使的,我当时负责财务工作,是我让徐某友开具的。2017年我们公司搬家,我们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一切业务往来的合同以及入库单都找不到了。 16、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从2010年开始担任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我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我不了解,我只知道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曾收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实际业务往来我不知道。公安机关向我出示五张付款凭证是我制作的,是李某1告诉我付款原因,然后我制作的,其中有四张是我写的,另一张是谁写的我不清楚。 17、证人程某的证言:我从2010年5月至今开始担任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出纳,我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我不了解,我只知道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曾收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实际业务往来我不知道。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以前是李某1,现在是周某。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我就给李某1支付现金。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五笔的付款情况都是李某1让我从公司库存取现金,我把现金给了李某1。是否有真实业务发生我不清楚。这五张收条的内容有四张是会计王某1的自己,还有一张是我写的。 18、证人周某的证言:2017年全年,我在外面跑业务,基本上不去公司上班,虽然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经营人是我,但是我把公司的日常经营都交给李某1管理。徐某友2017年7月-9月向我们公司要欠款的时候,我并不在公司,李某1都是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的,我让李某1告诉徐某友提供发票,然后以公司账户转账和从公司账户提取现金的方式给他一部分钱,李某1给我打电话没有告诉我徐某友提供的哪家公司的发票。在李某1处我得知2017年7月、8月、9月,徐某友一共向我们公司提供了和我们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我当时不知情,是税务局发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以后李某1告诉我的,我得知此事后安排会计王某1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办理补交税款的事宜、补交税款96000余元。在李某1处我得知2017年7月、8月、9月,徐某友一共向我们公司提供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税合计66万余万、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价税合计100余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交完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以后,税务局又找我们公司告诉我们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的发票也有问题,我又安排会计王某1将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15万元多办理进项税转出事情的事宜,我们公司2018年分两次补交、以及对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开具发票涉及税额做补税、进项税额转出共计24万余万。还有,关于2017年7-9月,徐某友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和抵扣、入账、以及做虚假的入库单、完善会计凭证等事宜都是李某1一手操办的,我不在公司不知情。我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是违法行为,我们公司以及我本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公司愿意承担2017年7-9月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用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的法律责任。但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为我们公司开具的发票确实是因为2011-2015年有实际业务发生,我们公司欠款补开的发票,我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用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的行为。 19、证人梁某的证言: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的买票方是我本人,我向徐某友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中间人。2017年4、5月份,徐某友找我说他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提供给我,我为了少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税,就同意了。我们商定按照徐某友给我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8%-9%的税点作为好处费给他。我从徐某友那里得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转账以及给徐某友现金的方式为徐某友支付购票费。我向徐某友购买的这些发票都抵扣税款了,在每次购票后我都做了假合同,公司会计按现金付款的形式做记账凭证。2018年5月,税务局找到我们公司,告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我们开具了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价税合计金额为30多万元,税额54,208.83元,我安排会计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将54,208.83元办理了进项税转出。2018年9月份,高开区税务局找我们公司,告知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给我开具的发票有问题,我记得当时告诉我们发票大概10张。2017年5月-2018年1月,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20、证人安某1的证言: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我本人。是2016年11月注册的,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主要是经销铁路车辆配件。2017年11月和2018年2月,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确先后为我们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开具两次发票,我对发票的税额和价税合计金额无异议。2016年11月至今,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卖售人和具体经手人都是郭某,没有其他人参与。哈尔滨思某机械造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我从来没去过。郭某自称是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管事的,所有业务他都管,他和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真实关系我并不清楚。郭某给我看过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其他的我没看过。执照体现的该公司法人是谁,我不记得了。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的买售人和经手人是我本人。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先后二次为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郭某和我见面,由郭某本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亲手向我提供,现场没有其他人,就是我和郭某两个人。2017年11月初我认识郭某的时候,问过郭某能不能做用于火车车轮使用轴温主机,郭某说他负责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能做,我们留下了联系方式,没几天,我联系他,在通话中让他给我做轴温主机,谈好价格和我需要的数量后,我回他能不能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说能,我又提出让他先把增值税发给我开出来,然后再给我做轴温主机,他说没问题,但是要走公司账户,由我们公司账户向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含税的货物全款转账,他再想办法将钱全部给我转过来,然后他要留下30%的订金,经过商量,我同意给他货款的10%的订金,可以按照他的要求先把货款以公司账户转账的方式给他们公司,再由他把钱转回我个人的账户。我和郭某约定完以后没过几天,我和郭在禧龙市场见了面,无其他人在场,我带着轴温主机的样品和图纸以及能无线上网进行网银转账的笔记本电脑,他带着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以及开好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问题,开户许可没问题,郭某看了我带的样品和图纸也表示能做一样的东西,我用笔记本电脑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含税金额440,000.00元分两次转入郭某提供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我又把我姐姐安某2的个人账户提供给郭某,郭某看到钱款进账后,就如数转给安某2的个人账户上,我向我姐姐核实钱款进账后按照约定,我按照10%的比例,用我的个人账户转给郭某向我提供的他的个人账户44,000.00元作为订金,我们口头约定好他把货物做好送给我,我再给他货物全款。办完后,我们就分开了。2018年2月份,我联系郭某,轴温主机做的怎么样了,他说已经做好了ー个,我告诉他还有轴温主机需要他做,还需要他先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开出来让他找我,我让他把做好的温主机也带来拿给我试一试,他就带着一个轴温主机到我公司找我,我经过试用发现质量不行,要求他重做,他答应了,郭某又把4张发票给我,我也用按发票总金额39万多我的公司账户转给思某公司账户,郭某又把我转到思某公司的钱转回我姐姐安某2的个人账户,我跟郭某说我当时没有39,000.00元钱,只有29,000.00元,作为订金,郭某同意了。我用我个人账户转给郭某个人账户29,000.00元。此后,我联系过他几次,让他把货物给我,但他给我留的联系方式关机,我无法找到郭某,也就没见过面。我和郭某之间,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关于让他给我做轴温主机的合同。郭某给我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进行认证和抵扣。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郭某未向哈尔滨妙某经济有限公司和我提供货品。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我让郭某做先给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先用郭某给我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我们公司的进项税抵扣我们公司应缴纳给国家的销售税款,剩下的税额再用到别处,我当时的想法就是如果郭某不能给提供我要的东西也没关系,我用他给我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还超出我转账给他的订金,郭某就是不把订金还给我,我不吃亏,还赚到了。 21、证人段某的证言:我是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9年4月22日,平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提供我公司的会计凭证和所得税申报表,我就意识到2018年我购买与我们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用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了应依法上缴国家的税款,卖票单位是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卖票人和具体经手人是郭某,他自称是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厂长,联系方式我现在没有了。卖票人除了郭某以外没有其他人参与了。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买票方,买票人和具体经手人是我本人。2016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因为需要铸件的活儿,知道平房区平房镇山咀村有一个铸造厂,我就去看看,郭某接待的我,他说他的厂子叫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他是厂长,我们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就是这样认识郭某的。我对开票方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不了解,我没见过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我作为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某锁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应依法上缴国家的销项税款,没有其他目的。2018年2月9日向某锁购买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4月23日,向某锁购买了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2月9日、2018年4月23日,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两次都是郭某带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我们公司送到我本人手中。2018年2月9日,我向某锁购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金额718490元、税额104395.96元,2018年4月23日我向某锁提供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一共1张,价税合计金额总数108,590.00元,税额15,778.034元。我认识郭某以后,郭某曾经跟我说过,他能够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2018年2月份的时候,我电话联系郭某,问他有无可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给我提供,他说有,但是他要收取税点,他向我要12%的税点作为好处费给他、资金走一下公司账户、他再把扣除税点之后余下的钱转回给我的个人账户,我同意了。我们当时互加了微信,我问他能开出多少发票,他说能给我开出70多万的发票,我把我们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以及账户、还有发票上体现的货物名称、金额提供给郭某。2018年2月9日,郭某和我联系,说发票给我开好了,向我提供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我也把我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号码和我妻子田某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号告诉郭某,我使用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账户转账给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718,490.00元,郭某电话告知我税点已扣除,剩下的很快我和田某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就收到了62万8千余元。然后,郭某将虚开的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我公司,送到我手中。2018年4月23日左右,我又和郭某联系,让他提供发票,我还是将108,590.00元转账到郭某提供的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郭某扣除税点后将钱转到个人账户上,然后他来我公司把发票给我。2018年2月我从郭某那里购买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做好假的入库单、将买来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我们公司会计、入账,当月对发票认证、抵扣税款。2018年4月,我从郭某那里购买的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做了假的入库单和记账凭证,连同发票交给会计,入账,让会计当月认证发票、抵扣数款。我一共支付郭某10万左右好处费用于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式为2018年2月9日,我按郭某票据金额全款转进郭某提供的公司账号,郭某扣除9万左右的好处费,2018年4月,郭某扣除了我1万元左右的好处费,每次我都按发票票据金额总数的12%给他费用。2018年4月23日,我只从郭某手中购买1张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发票的情况我不清楚,请公安机关查明。 2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是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2019年4月12日,平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让我提供我公司的会计凭证和所得税申报表,我就意识到2018年我购买与我们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了应依法上缴国家的税款。卖票单位是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卖票人和具体经手人是郭某,他是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除郭某以外没有其他人参与。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买票方是我本人,没有其他人参与。我向某锁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事无中间人介绍。2014年初,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到了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我通过网站上的电话,联系到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郭某,洽谈业务,与郭某认识、熟悉。我对开票方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不了解,我没见过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我作为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某锁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应依法上缴国家的销项税款。我向某锁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时间是2017年1月、2018年4月,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我和郭某电话约定,在平房区友协大街建文广场附近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记得我向某锁购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发票一共3张,价税合计金额总数28万余元,税额4万余元。2018年1月份的时候,我联系郭某,说他有无可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给我提供,他说有,但是他要收取税点,他向我要12%的税点作为好处费给他、还需要做一份假的合同、资金走一下公司账户、他再把扣除税点之后余下的钱转回给我的个人账户,我同意了,我把我们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以及账户提供给郭某。2018年1月16日,郭某和我联系,让我用公司账户给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转账83855元,他再把钱给我转回来,向我要了个人账号,我就去银行进行了转账,很快我个人卡号为62×××12的农业银行账号收到了扣除12%税点后的73,792.00元。我带着我们公司的公章去平房区友协大街建文广场找他,他把一张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一张83,85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郭某带着一式二份假的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的购销合同,我在合同上盖上章,自己留了一份,给他一份。2018年1月18日,我按照郭某的要求用公司账户给哈尔滨思某机械加工厂转去80,000.00元,我个人账户62×××87又收到扣除12%税点后的70,400.00元,我又去友协大街建文广场,找到郭某,郭某给我一张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8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把假的合同提供给我。我和郭某熟悉以后,2018年3月16日,我找郭某,我说我还需要30多万的发票,他说没那么多,他提出先让我用公司账户转账进哈尔滨思某机械公司的账户,他再给我转回来,然后他准备好发票,再联系我。我在银行用公司账户转进哈尔滨思某机械公司的账户336,000.00元,我再把我朋友张某2的个人账户提供给郭某,这笔336,000.00元郭某又转到张某2的个人账户上。2018年4月24日左右,他向我提供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张116,52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记得我直接给了他13,000.00多元现金作为好处费。2018年1月我从郭某那里购买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做好假的入库单、附上虚假的合同、我们公司账户转给这两家公司款项的银行回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我们公司会计,入账,对发票认证、抵扣税款。2018年4月,我从郭某那里购买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做了假的入库单和记账凭证,连同发票交给会计,入账,让会计认证发票。2018年5月的时候,平房区税务局联系我,说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存在风险,开具的发票异常,我就安排会计将2018年4月认证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进行抵扣,把2018年1月购买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全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共转出税款23,807.99元。 23、证人高某的证言:我是兼职会计,还给别人代办工商局营业执照。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我代办的,是郭某在2017年7月找我代办的。郭某给我打完电话后,我告诉他需要准备的材料,我俩一起去的平房工商局办的。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叫韦某1,注册资金是200万,注册地址是哈尔滨市平房区公社大街705楼5号,我没看过这侧地点。我从没见过韦某1,我当时只和郭某联系。在代理人授权书上我和韦某1的签字都是我在家签好的。执照办完后是我郭某一起取的,郭某给我一个月兼职会计800元钱,炳秋贸易公司什么业务都没有,我也什么账都没记。我没去过炳秋贸易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 24、证人楚某的证言:我没有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注册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没授权他人注册过,我没在这个公司投过资。也没有占有过这个公司的股份。2017年6月份,我一直在广东修路。工商档案信息上“楚虎”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我不认识郭某、徐某等人。我没有将身份证借给过他人,我的身份证曾丢失过。 25、证人韦某1的证言:我没有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注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也没授权他人注册过,我没在这个公司投过资。也没有占有过这个公司的股份。我没去过黑龙江哈尔滨,2017年8、9月份,我在广西南宁市一个广西二建公司的工地上干活。我没有将身份证借给过他人,我的身份证曾丢失过。 26、证人刘某1于2019年4月9日在平房公安分局证实称:我是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买票方,买票人是我本人,经手人是张某3,他在2019年2月因病去世了。我没去过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这两个公司我不了解。我向这两个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应依法上缴国家的销项税。2017年11月7日购买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15日和2017年7月24日向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在2017年11月7日我们公司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都没有任何业务往来。2017年4、5月份,我在大街上看到小广告,内容是“开发票”,小广告上有手机号,我就联系这个人,之后按他说的价税合计金额9%的税点作为好处费给他的,之后我让张某3联系这个人,购买的发票。我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抵扣税款了,在每次购买后,做了假的记账凭证。我向徐某友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7年-2018年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我们开具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平房区税务局提供的明细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在2017年6月15日、7月24日共为我们公司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9,968.79元。我记得在2018年9月份,税务局找我们公司,告知凌某机械加工厂给我开具的发票有问题,告知我补交4万多,所以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有异议。 27、证人石某的证言:我是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票方,买票人和具体经手人是我。卖票方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卖票人、具体经手人是徐某友。我们直接没有中间人介绍。我向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应依法上缴国家的销项税。2016年8月-2018年3月,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都没有任何业务来往。我没购买过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2018年期间共为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有限公司开具7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为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有限公司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共为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有限公司开具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是徐某友虚开的发票。我们单位的会计凭证因公司搬迁找不到了。 28、证人单某的证言:我是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及实际负责人2018年1月份的时候我公司要生产一批机器,当时公司和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作过一次,委托思某公司为我们公司生产了一批原材料与加工费共计3万元左右的铸件。由于我公司的发票紧缺,所以我就问思某公司的一个叫郭某的人能不能多开发票,郭某说能开。从2018年1月份至2018年3月份我从郭某的思某公司为我公司开具了一共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4月2日,我在次找到郭某,炳秋公司为我们开具了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月份我公司与思某公司确实存在3万元左右的实际业务,好像是32,650.00元。我委托思某公司为我公司生产加工浇注的铁件,除了郭某以外没有其他人向我虚开的了。第一张发票是公司的司机开车拉着加工好的铸件与发票一起给我送来的,后三张都是郭某用快递给我寄来的,寄件人都是郭某。2018年1月份我先付给郭某加工费的定金5,000.00元,2018年2月份铸件生产完后,我用意达机械公司的企业账户转给思某公司的企业账户100,650.00元,然后郭某扣除32,650.00元的加工费与虚开发票价税金额的12%,最后返给我54,840.00元。后三次都是我直接通过微信转账转给郭某价税合计12%的好处费,一共给了他43,000.00元左右。我在会计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发票与做好的假的入库单交给会计,让会计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计入记账凭证,最后全部抵扣税款。我公司提供不出与思某公司真实业务的合同、入库、出口单等材料。我在2018年1月份支付给郭某5,000.00元的加工费的定金,我提供不出原始凭证。 29、证人龙某的证言:2016年的时候,我认识了郭某,郭某当时是哈尔滨思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实际负责人,并且思某公司与我们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间有过几次业务往来,当时都是正常开具发票。2018年1月份的时候,我知道郭某能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当时我们暴龙公司正好缺发票,所以我找到郭某现在他手中买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郭某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给我虚开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我拿着发票正常找会计入账,认证抵扣了。2018年4月24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这种发票被税务局查出是问题发票,所以没有抵扣。我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将所开发票的价税合计转到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对公账户,然后郭某扣除12%的税点,再将余额取出现金,我拿着现金在打到公司的对方账户。我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抵扣应上缴的税款。 30、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在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地址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厂前路。徐某友我认识,我是通过我后媳妇家的妹夫姚某认识的,姚某和徐某友怎么认识的我不知道。姚某介绍徐某友是让我把一重公司的一些活给徐某友干点,我们谈的是如果把活给他,挣钱他和姚某两人分。姚某说徐某友很有钱,说他媳妇在澳大利亚。我说需要到他公司实地看一下,还需要他提供公司的资质证明,但是徐某友始终没有提供出来,他也不让我到他公司去。我曾经领过徐某友到我们各分厂去看一下,看一下我们需要干什么活,我们厂的设备,我们的活需要怎么干。我没有跟他提到过让他和南方老板合伙经营的事,也没介绍给他过南方人。我不认识李某2这个人,至于徐某友说的徐某友的公司转让给李某2,但是法人还是由徐某友担任不变,资金都有李某2出,公司这头委托给我负责管理,我和徐某友还签订了一个公司转让协议,协议上有我和徐某友签字的事,这些都是没有的事。我俩也没签过转让他公司的协议,我没有提供给他笔记本和对讲机。我在2014年出差去过两次哈尔滨,有一次我特别想去他厂子看一下,他说晚上天黑厂子位置有点偏不让我去。我们一重公司没有给徐某友活,我们在2014年见面之后,他的活没有干成,我们就没有再联系。我不认识刘某3、张某1、楚虎、韦某1的南方人。我没有指使过徐某友注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我没有为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提供过相关人员身份证。我没有安排人员取过上述三家公司的账目和会计凭证,也没有在徐某友处拿取过现金,没有和徐某友的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 31、证人和某某的证言:徐某友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山咀村有一个名为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铸造厂,他雇佣我当造型工,做铸件。2013年5月左右开始,2015年5月左右终止合作。我们共同合作经营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主要做铸铁件加工业务、加工成品零件。我给徐某友打工以及和他合作期间我没见过会计和出纳,但是当时我听徐某友说他的媳妇韩英学金融的,为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做会计,负责账目,没有出纳。我给徐某友打工以及合作期间,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有抛丸机设备,电焊机,砂轮机,台刨、台钻、切割锯、大炉、大沙箱、压铁箱、火匣子、石墨锅、水泵等设备,工人十个人左右。我和徐某友合作经营的这两年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主要是生产锅炉辅机配件以及零碎铸件的散活儿,一共干了600吨左右的铸件,货品价格(不含税)3800元每吨,每吨的利润300元左右,除去给工人开支,我们获取的利润大约是20多万元,我和徐某友每人分了10万元左右。他提供厂房、设备,在外面找买货方联系,我有时也在外面找买货方,我全权负责生产,带领干活。徐某友联系的业务,他负责送货,与买货方合作,我自己联系的业务自己送货,我和徐某友各自记账,每个月对账,年末结算利润。徐某友联系的业务的货款徐某友自己处理,我联系的业务都是不需要我们提供发票的,货款由买货方在我送货的时候直接由买货方将钱直接存入我的个人账户上。我记得为哈尔滨市双泰锅炉燃烧设备有限公司、做过铁锅炉铸件,这两家企业是我的客户,谈业务的时候,我与对方口头约定不提供发票,所以没向这两家企业提供过发票,我们给双泰公司干过140多吨的铁铸件,货款每吨3800元(不含税),徐某友的客户在我印象中有天辅锅炉公司、东胜金属公司、宏力空调公司,其他公司我不知道名字,我们给天辅锅炉公司干过10吨毛坯配件、每吨含税货款4500元,给宏力空调公司干过3吨铸件,含税金额每吨4000多元钱,给东胜金属公司做过3吨铸件,给其他公司一共干过400多吨铸件,都是含税的,每吨4000多元。据我所知,徐某友给他联系的客户都开过发票,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和徐某友合作期间,徐某友是否给他的客户虚开过发票我不清楚。我和徐某友我们各自向对方提供不含税的货款金额总额,除去成本,利润一人一半。我和徐某友合作期间,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法人代表一直是徐某友,实际经营人是我和徐某友。我和徐某友合作期间,没有其他人参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也没听他说过“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被南方老板接管,他只是打工的”这样的话语。2012年2月-2013年5月,我租用过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场地。2018年4月25日至今,我租过法人代表是徐某友现在的媳妇杜某的哈尔滨通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场地,这两个场地是同一个地址。我租用徐某友工厂的场地是自己做铁铸件。我干的活都是与客户约定好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活儿,我只是使用场地、厂房,徐某友口头承诺我租用场地、厂房期间,他负责报税等一些对外事务,我没用过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没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报表,也没有对外开具发票。租用徐某友工厂场地期间,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会计徐某友告诉我是韩英,哈尔滨通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是一个兼职会计,是一个20多岁的女的,我不认识,出纳我不清楚。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徐某友开的公司,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阿城区,2018年7、8月份的时候,这家企业经营不下去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我不知道,实际经营人是徐某友。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和出纳是谁我不知道。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我从没听说过。据我所知,我和徐某友2015年5月终止合作后,徐某友自己干了一段时间,没什么活儿,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厂房、场地和设备让徐某友租给一个叫刘某2的人用到2017年年末左右,具体情况不知道。2018年4月份,徐某友找我,以哈尔滨通浩机械公司的名义把场地、厂房租给我用了。 32、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通过给徐某友打工的李金山认识徐某友的,徐某友是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负责人,他主要干锅炉设备铸铁成品件的活儿,从事铸造行业。2015年年末的时候,徐某友找到我,说他不打算干铸造铁的业务了,他准备换行业,到别的地方干铸钢的活儿。他要把他的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所使用的场地、厂房和设备租给我使用,他再给我介绍一些活儿给我干,我同意了,我们签订了协议,我以每年4万元的价格把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场地、厂房租下来了,干我自已的铸造活儿。2015年年末—2017年年末,我租用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厂房、场地干活,我没有以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名义干活。这期间徐某友没向我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账户、公章、财务章等这些东西。徐某友就是把一个融化铁的大炉子,还有一个抛丸机留给我使用,没有其他的设备了。2015年年末-2017年年末,我租用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厂房、场地干活,徐某友没有在使用这个厂房和场地干有关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活。 33、证人杨某的证言:徐某友是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负责人,他主要干锅炉设备成品件的活儿,从事铸造行业。我给徐某友负责的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和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都打工了。在2015年5月-2015年年末,给徐某友的哈尔滨凌样机械加エ厂打エ,2015年末,徐某友把凌某机械加エ厂的场地租出去了,我跟着徐某友走,从2015年年末-2016年3、4月份给徐某友在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打工。我打工期间,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道有限公司经营地在尔滨市城区交界镇找一个厂房,注册地我不知道。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城区交界处用的厂房是一个姓唐的老头儿,70岁左右。哈尔滨凌样机械加工厂的地址在哈尔滨平房区平房镇山咀村火葬场附近。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是徐某友。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和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无财务人员、无会计和出纳。我为徐某友打エ期间,除徐某友之外无南方ロ音的人参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和哈尔滨思某机械加工厂的经营管理。我没听过徐某友说过王某2这个人,也没听过徐某友说过他给南方老板打工的事情。我对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不了解,徐某友的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主要生产加工铁铸件,大多数的活儿都是锅炉铸件,一个大炉子、抛丸机、大气泵、电焊机、角膜机、切割锯、沙箱、火厘子、台钻,砂轮机。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是做钢铸件,做锅炉设备的铸件,主要设备有吊车、电炉、沙箱、混沙机、角膜机、电焊机。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每个月也就能加工出20吨左右的铁链件,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公司每个月也就能干40吨左右的钢铸件。我在凌某机械加工厂我干铸造工,铸造铁铸件,在思某公司做铸钢铸件的活儿。我给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打工大约半年,每个月也就能生产20吨左右的铸件成品,我听说卖给过道外区的天辅锅炉公司,其他的我不是很清楚。给徐某友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打工期间,该公司加工多少钢铸件成品50吨左右,铸件卖哪里我不知道,是否开具发票的事我不知道。 34、证人陆某的证言:我是开激光切割厂的,2016年的时候我给徐某友加工切割一批钢板,当时徐某友的合作单位(记不清名字)突然找不到徐某友了,他的合作单位就找到我了,并且徐某友的姐夫郭某也找到了我,郭某和我说让我接着加工,不能耽误为他们的合作单位供货,我说我是代加工单位,有原材料我才能加工,并且我和郭某说不能他说什么就是什么,之后郭某就拿着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他们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来找我,说继续给我提供原材料,让我接着加工,就这样我和郭某就认识了。当时我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33号经营激光切割厂,正赶上徐某友有一批钢板需要加工,他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附近询问了很多家激光切割厂的价格,由于我的加工厂刚刚成立,加工价格低,徐某友就在我的加工厂加工,之后我就认识了徐某友。安某1我认识,他和郭某是在我的加工厂认识的,当时赶上安某1和郭某都来我的加工厂找我干活,安某1和郭某是通过我介绍的。他俩相识后应该在我的加工厂见过面,有的时候赶上一起来我这干活就见面了。他俩来我的加工厂干什么我不知道,我的加工厂人多,我顾不上招待他们。我不知道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我和郭某、徐某友合作是没有开具过。 35、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刘某4的供述:我是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和具体经手人是徐某友,卖票人除徐某友以外没有其他人参与人。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买票方,买票人和具体经手人是我本人。我向徐某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无中间人介绍。2017年3月左右,我们公司需要模具铸件,我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到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我按照网页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徐某友,就是这样认识徐某友的。我对开票方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不了解。2017年3月份,我与徐某友见面,他拿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给我看,我记得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姓名是郭某,我没见过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郭某我不认识。2017年4月-5月,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真实业务往来,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从无业务往来。2017年4月-5月,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做了一批激光切割加工件,合同含税价格129,000.00元,实际徐某友向我要130,000.00元加工费,这批切割加工件徐某友已2017年5月完成,向我公司交货。我作为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徐某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应依法上缴国家的销项税款,没有其他目的。2018年6月19日徐某友向我提供了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24日,我向徐某友购买了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7月,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两次都是徐某友带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我们公司送到我本人手中。2017年4月,我认识徐某友以后,我让徐某友给我做激光切割加工件的活儿,与徐某友以黑龙江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思某机械及工厂的名义签订了合同购买激光切割加工件合同,合同金额12万9000元,实际徐某友向我要130,000.00元加工费,我同意了,2017年4月、2017年5月,我用我们公司账户,给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转账共8万元作为支付徐某友激光切割加工件货款,2017年6月,徐某友到我们公司找我要剩下的50,000.00元,我以徐某友给我做的加工件质量不是很好、还有延误工期的真实情况为理由,没有给他钱,徐某友说缺钱,他提出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我开60多万的增值税发票,我能抵扣税款,虚开发票按行规需要收取票据8%-9%的手续费,也需要50,000.00元,问我是否可以,我说行,我让他把发生激光切割件129,000.00元的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给我开出来,2017年6月20日,他带着50张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着笔记本电脑来找我,跟我说发票带来了,但是需要走公司账户资金流转程序,我说可以,于是我用公司网银给徐某友提供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户转账577,850.00元,他当时打开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进入思某公司账户,将钱全部转回我向他提供的我实际控制使用的我妻子殷某的个人建设银行账号里。2017年6月30日,他把与我公司有正常业务发生的发票11张、金额128,326.00元,给我送到我们公司,我把激光切割加工件货款剩余的尾款50,00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我用我公司账户的网银转给哈尔滨思某机械公司账户40,000.00元2017年7月11日,我又转账给哈尔滨思某机械公司账户10000元的方式给了徐某友,2017年7月11日,我又转了10000元给哈尔滨思某机械公司账户。他给我做2017年7月20日左右,徐某友找我,问我需不需要虚开的发票,好处费是票据金额的8%,我正好需要,就让他准备500,000.00元左右的发票,2017年7月24日,他就给我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张,票据金额503,300.00元,他仍要求我用公司账户走账,我跟徐某友说我现在没那么多钱,徐某友说没事儿,他先把发票留给我用,转账和税点好处费的事儿可以再办。2017年11月30日,徐某友找我要2017年7月24日发票的好处费,我用公司网银给徐某友提供的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公司账户转账503,300.00元,徐某友马上用的笔记本电脑直接将钱转回我实际控制使用的我妻子殷某的建设银行账号,我又用殷某的建设银行账号给徐某友提供的他的个人账号转了一笔41700元的好处费。2018年6月我从徐某友那里得到的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做好假的入库单、将买来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我们公司会计,入账,当月对发票认证、抵扣税款。2017年7月,我从徐某友那里购买的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做了假的入库单和记账凭证,连同发票交给会计,入账,让会计当月认证发票、抵扣数款。 36、被告人徐某友的供述:2011年至2015年4-5月,我是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5年4-5月以后,我通过王某2给南方老板李某2、张某1、刘某3打エ,他们是哈尔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实际控制人,我只负责生产和部分销售。2015年-2016年,我和我的同学王某3是实际经营人,2016年8月以后由南方老板李某2、张某1、刘某3控制,我仍负责生产和部分销售。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是南方老板让郭某代办2017年注册成立的,实际上我和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什么关系。我只对参与、介绍南方老板李某2、刘某3、张某1以宏カ机器制造公司、黑龙江天某锅炉设备制造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器电热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认罪,其他的我不认罪。宏力机器制造公司的负责人冯某1、黑龙江天某锅炉设备制造公司的老板石某、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器电热公司梁某是我以前的客户。我在和他们接触的时候,他们问我是否能多开用于抵税,我请示了南方老板李某2、刘某3或者张某1,他们说可以开发票,需要收取8%好处费,冯某1、石某、梁某同意后,他们用公司网银转账的方式将虚开发票的全部现金转到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哈尔滨炳秋贸易有服公司的公司账户上,转账后,扣除税点好处费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样机械加エ厂、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再将钱转回冯某1等人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中,或者冯某1、石某,梁某直接把税点好处费转账进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机加工厂、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或我个人名下的银行卡里,我也用王某2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在南方老板的远程操作的情況下,以点击“确定”等方式进过转账操作以及打印发票。发票做好后,我将发票送到冯某1、石某、梁某手中。2016年-2018年,为这三家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虚开发票的份数记不清了,为宏力机器制造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制造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器电热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金额我记不清了。我以前按照南方老板刘某3和李某2去过哈尔滨华慧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过多张发票,发票是否是虚开的我不清楚。我也为黑龙江汉某森公司送过发票,发票是否是虚开的我不清楚。我为哈尔滨凯奇机械加エ厂送过发票,发票是否是虚开的我不知道。我是宏力机器制造公司、黑龙江天某锅炉设备制造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器电热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介绍人和经手人,其他公司我只是按照南方老板的指示送过发票,我不知道我送的发票是不是虚开的,即使是虚开的,我只是送发票的人,我不是卖票人和具体经手人。我给南方老板打エ以后,我只是负责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的厂内生产和部分销售,参与经营、管理,我不是控制人,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我都经营过,哈尔滨华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可能误解我就是卖票人。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4张,金额共计4489343.48,税额共计763190.32元,价税合计5252533.8元,经手人是我,我没有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为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共计1081269.24,税额共计183815.76元,价税合计1265085元,经手人是我,我没有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涉嫌为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张,金额共计4456611.05,税额共计757623.75元,价税合计5214234.8元,经手人是我,我没有异议。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我没有印象了。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是我经营的公司,我只是介绍过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为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华慧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37、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在2017年2月-2017年6月,我担任过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我就知道铸件,其他的不清楚。2017年2月以前,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妻弟徐某友的同学王某3,徐某友想接手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某友因为上了黑名单,没有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资格他也找不到其他人帮他,就求我以我的名义接手这个公司,我同意了。于是2017年2月,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3变更为我,股东变更为我和我妻子徐某,是王某3和我一起去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变更的。2016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记得徐某友说过这家公司是徐某友和他的同学王某3一起开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某3。2017年6月之后,我跟徐某友说我不想再当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了,我也不想徐某当股东了,于是徐某友就给我一个姓名为楚虎的南方人的身份证还有其他几个人的身份证,具体是谁的我忘记了,找了一家代办公司,把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楚虎。我就是挂名这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以及所有业务我都不参与。徐某友以前是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负责人,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我不清楚。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是2017年注册成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徐某友交给我的一张姓名是韦某1的身份证,让我找人去工商税务部门办注册成立公司,当时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是我的现住址,我家平房区百利小区75楼1单元3楼2门。韦某1我不认识,徐某友告诉我说有一个叫刘志的老板答应给我3000元钱,说要用我家的地址注册一个贸易公司,我就同意了,结果这3000元钱我现在也没得到。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是真实存在,有无正常的公司业务往来我不清楚,我找人帮徐某友他们注册这家公司后,关于这家公司的任何事情我都不参与。我是通过街头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在平房区友协大街平房区人民政府附近的一个居民楼一楼找了一家代办公司,公司名称我忘记了代办人员是一个女的,名字我忘记了,我问她能不能代办公司手续她说能办,我又问过她是不是能做记账的兼职会计,她说可以,我把徐某友给我的韦某1的身份证,还有其他人员名单、还有徐某友准备好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司名称都给了这个女的,让她办理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以及税务执照。办完之后,电话通知我,我去取的,给了她350元钱作为报酬。取完公司手续之后,我把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执照、公章等东西都给了徐某友。大约过了ー个月左右我又去了代办公司,找到这个女的,给了她一个月的工资800元,告诉她不用她再做兼职会计了。我和刘志通过电话,他在口头上说要雇用我一个月给我3000元钱,结果他并没有给我钱。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楚虎,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韦某1,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现在的法人代表是刘某5。我本人除了2017年2月-2017年6月担任过挂名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外,没有在这三家企业担任任何职务。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互相之间以及这三家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资金流转我不清楚,我只为徐某友做事,有些情况你们可以向徐某友了解。2016-2018年,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为数家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知道,我本人也没参与什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我没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只是按照徐某友的要求,曾经拿着徐某友给我的发票去给哈尔滨市区的几家公司送过发票,见到对方公司的联系人以后,将发票给对方,然后有过按照徐某友的要求,用我的手机银行给对方转过账的行为。在2017年、201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只记得给江北的松江有色金属公司送过货物发票,我带货去的,其他送的发票我就不知道了,至于这些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我就不知道了。一家是在江北的松江有色金属公司,我送过一次发票,一家是在道外滨江街,我送过两次发票,公司名称我记不清了。去松江公司那次,是徐某友让我带着发票和一车铸件去的,送到那里我就回去了,去道外区滨江街送过两次发票,只带着发票去的。我本人个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卡都给过徐某友使用过,据我所知,徐某友都用过我的银行卡办理过这些家公司的资金业务。我个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有多笔资金转账往来,这些我都不是很清楚,我的银行卡关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相关资金都是徐某友操作的。2017年11月,2018年2月,我为哈尔滨妙某经贸公司在无真实业发生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金额83万多元,这是徐某友让我去的,我带着发票和能够通过手机银行办理转账的手机,和那个男的见面时,我联系过徐某友跟他谈什么我不知道,然后徐某友就告诉我用我的手机银行给对方指定的账户转账,再接受核对,对方账户给我的个人账户转账这两次都是操作完毕后,我就回去了。转账的钱数我不清楚。对方账户给我个人转账是什么钱我不知道,我自己不处理,交给徐某友处理。哈尔滨思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这三家企业,我只知道这几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徐某友。我个人名下有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エ商银行卡,都是储蓄卡、借记卡,没有信用卡,我的这些银行卡给徐某友使用的具体时间我忘了,交通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是我后办的,是徐某友让我办的。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卡原来我都有,我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徐某友都用过,徐某友找我用银行卡,我就给他使用,使用用途是给徐某友转账用。有两次是我接徐某友的安排转账给道外区滨江街的那个男的,其他的我不知道。我只是按徐某友安排去道外去滨江街的一个企业送过发票,这个企业是不是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我不知道。我是在2017年2月-2017年6月担任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就是挂名,平时帮徐某友跑跑腿,会计和出纳情况我不知道。哈尔滨思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友。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为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金额共计1837724.37元,税额共计312413.13元,价税合计215013.5元,经手人是我,我没有异议。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共涉嫌为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共计273274.38元,税额共计46456.62元,价税合计319731元,经手人是我,我没有异议。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共涉嫌为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共计213354.70元,税额共计36270.3元,价税合计249625元,经手人是我,我没有异议。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我不知道,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知道是谁开具的,但是我是在徐某友手里拿的。 38、辨认笔录 (1)辨认人时某于2019年3月4日辨认2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友。 (2)辨认人冯某1于2019年3月21日辨认2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为哈尔滨宏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友。 (3)辨认人安某1于2019年3月22日辨认第一组4号照片的嫌疑人郭某就是为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郭某。 (4)辨认人陈某于2019年4月17日辨认第一组5号照片的嫌疑人郭某就是为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郭某。 (5)辨认人刘某4于2019年4月24日辨认第一组5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为哈尔滨汉某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友。 (6)辨认人段某于2019年4月23日辨认第一组4号照片的嫌疑人郭某就是为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郭某。 (7)辨认人王某2于2019年4月23日辨认第二组3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自称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的负责人徐某友。 (8)辨认人李某1于2019年3月29日辨认2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为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友。 (9)辨认人周某于2019年3月24日辨认2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为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友。 (10)辨认人李某1于2019年4月8日辨认2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为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友。 (11)辨认人徐某友于2019年4月18日辨认第一组3号照片的人就是王某2。 (12)辨认人石某于2019年5月1日辨认第二组3号照片的嫌疑人徐某友就是为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友。 (13)辨认人龙某于2019年11月26日辨认第3号照片的嫌疑人郭某就是为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郭某。 (14)辨认人单某于2019年11月29日辨认第7号照片的嫌疑人郭某就是为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郭某。 39、鉴定意见 (1)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5号鉴定意见: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6日,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50张,金额为496,641.16元,税额为84,428.84元,价税合计为581,070元。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对进项税全额抵扣,截止审计日,未见缴回相关凭证。 2017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购买增值税发票5张,销货金额为430,170.96元,销货税额为73,129.04元,价税合计为503,300.00元。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对进项税全额抵扣,截止审计日,未见缴回相关凭证。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见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2)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6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7年11月,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4张,金额为395,470.08元,税额为67,229.92元,价税合计为462,700.00元。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对进项税全额认证抵扣,但已于2018年5月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购买增值税发票3张,销货金额为278,247.88元,销货税额为47,302.12元,价税合计金额为325,550.00元。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对进项税全额认证抵扣,但已于2018年9月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通过从国家税务机关取得的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明细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问,未见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3)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7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5日,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34张,销货金额为248,256.38元,销货税额为42,203.62元,价税合计为290,460.00元。但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对抵扣的42,203.62元税款全额进行补缴。 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6日,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购买增值税发票8张,销货金额为772,649.58元,销货税额为131,350.42元,价税合计为904,000元。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对抵扣的131,350.42元税款全额进行补缴。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见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4)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8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03月27日,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22张,金额为2,068,152.03元,税额为351,585.77元,价税合计为2,419,737.80元。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但企业于2018年6月对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10月20日,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エ厂共给开具增值税发票5张,销货金额为484,684.45元,销货税额为82,396.35元,价税合计为567,080.80元。已于2017年10月进行认证抵扣,但后期于2018年9月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27日,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共给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1张,销货金额为1,034,260.69元,销货税额为175,824.31元,价税合计1,210,094元。于2018年2-3月全部进行认证抵扣,但后期于2018年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9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25日,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57张,销货金额为565,025.58元,销货税额为96,056.42元,价税合计为661,082元。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6日对抵扣的进项税额96,056.42元进行补缴。 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25日,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购买增值税发票9张,销货金额为890,256.42元,销货税额为151,343.58元,价税合计为1,041,600.00元。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3日对抵扣的进项税额151,343.58元进行进项税转出。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见哈尔滨凯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向哈尔滨炳秋贸易有限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6)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10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02月24日,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给开具增值税发票8张,销货金额为710,068.36元,销货税额为120,711.64元,价税合计为830,780元。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对取的8张增值税进项发票,已于2018年5月,已全部做转出处理。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见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向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未见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购买增值税发票。 (7)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11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8年02月,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8张,销货金额为614,094.04元,销货税额为104,395.96元,价税合计为718,490元。于2018年2月进行认证抵扣8张,税额共计104,395.96元,但后期于2018年7月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8年4月,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92,811.97元,税额为15,778.03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8,590元。于2018年4月进行认证抵扣,但后期于2018年7月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8)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12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7年06月20日至2017年10月22日,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给开具增值税发票23张,销货金额为318,875.17元,销货税额为54,208.83元,价税合计为373,084元。于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0月进行抵扣23张,税额共计54,208.83。但后期于2018年6月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见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从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 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问,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取得增值税发票17张,销货金额为1,485,128.24元,销货税额为252,471.76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73,7600元。已全部进行认证抵扣,但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对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共转出进项税发票16张,税额共计235,835.01元,未转出进项税发票1张,税额为16,636.75元。 (9)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14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给开具增值税发票78张,销货金额为792,393.16元,销货税额为134,706.84元,价税合计为927,100元。其中:已进行认证抵扣的有75张,已抵扣进项税额129,781.21元,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后期已于2018年6月对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做转出处理;未进行认证抵扣的有3张,销货金额为28,974.37元,销货税额为4,925.63元。 2018年1月,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1张,销货金额为47,008.55元,销货税额为7,991.45元,价税合计为55,000元。已进行认证抵扣,但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后期已于2018年6月对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016月8日,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取得增值税发票5张,销货金额为393,721.40元,销货税额为66,932.60元,价税合计金额为460,654元。其中:已进行认证抵扣的有2张,已抵扣进项税额26,198.88元,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未对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未进行认证抵扣的有3张,销货金额为239,610.28元,销货税额为40,733.72元。 (10)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17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8年4月4日,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给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销货金额为87,735.04元,销货税额为14,914.96元,价税合计为102,650元。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对进项税全额认证抵扣,但于2018年6月对抵扣的进项税,已全部补缴税款。 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问,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购买增值税发票3张,金额为273,274.38元,税额为46,456.62元,价税合计金额为319,731元。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对进项税全额认证抵扣,但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对抵扣的进项税全部做转出处理,税额共计46,456.62元。 通过从国家税务机关取得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明细显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见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 (11)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18号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给开具增值税发票2张,金额为167,970.09元,税额为28,554.91元,价税合计为196,525元。其中:已完成认证抵扣的有1张,金额为68,376.07元,税额为11,623.93元。但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对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已做转出处理;未完成进行认证抵扣的有1张,金额为99,594.02元,税额为16,930.98元。 2018年1月,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从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71,670.94元,税额为12,184.06元,已完成认证抵扣,但后期于2018年5月,对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已做转出处理。 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未见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取得增值税发票。 (12)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19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从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3张,销货金额为257,856.84元,销货税额为43,835.66元,价税合计为301,692.50元。但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对所抵扣的进项税,已全部补缴税款。 2018年4月23日,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1张,销货金额为48,871.79元,销货税额为8,308.21元,价税合计为57,180元。但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对所抵扣的进项税,已全部补缴税款。 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未见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购买增值税发票。 (13)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20号。 鉴定意见: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可以确认,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涉嫌为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张,金额共计6,722,537.93元、税额共计1,142,833.37元、价税合计7,865,371.30元。其中:金额共计6,722,537.93元、税额共计1,142,833.37元、价税合计7,865,371.30元。其中:通过郭某开具的有22张,金额共计1,837,724.37元,税额共计312,413.13元,价税合计2,150,137.50元(包含: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妙某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徐某友开具的有264张,金额共计4,489,343.48元,税额共计763,190.32元,价税合计5,252,533.80元。另有对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金额共计395,470.08元、税额共计67,229.92元、价税合计462,700元,因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相关经手人已经去世,无法确定开票单位经办人。 购票单位已认证抵扣的有286张,税额共计1,120,976.76元;企业已补缴税款或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有236张,税额共计1,036,547.92元;未补缴税款或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有50张,税额共计84,428.84元。未认证抵扣的有4张,税额共计21,856,61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共涉嫌给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金额共计1,294,623.94元,税额共计220,086.06元,价税合计1,514,710元。其中通过郭某开具的有3张,金额共计213,354.70元,税额共计36,270.30元,价税合计249,625元(包含:哈尔滨盛某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徐某友开具的有12张,金额共计1,081,269.24元,税额共计183,815.76元,价税合计1,265,085元。购票单位已认证抵扣的有15张,税额共计220,086.06元(包含: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国家税务机关核查,5家购票公司已对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补缴或作转出处理。 (14)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的黑利某海纳(2019)会司某21号。 鉴定意见: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涉嫌给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金额共计5,008,133.31元、税额共计851,382.49元、价税合计5,859,515.80元。其中:通过郭某开具的有3张,金额共计273,274.38元,税额共计46,456.62元,价税合计319,731元(包含:哈尔滨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徐某友开具的有49张,金额共计4,456,611.05元,税额共计757,623.75元,价税合计5,214,234.80元(包含:哈尔滨宏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天某电站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凯奇机械加工有限司;黑龙江省汉某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另有对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张,金额278,247.88元,税额47,302.12元,价税合计325,550元。因哈尔滨浩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相关经手人已经去世,无法确定开票单位经办人。 购票单位已认证抵扣的有52张,税额共计810,648.77元;通过国家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已补缴税款或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有44张,税额共计694,684.10元;未补缴税款或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有8张,税额共计115,964.67元。未认证抵扣的有3张,税额共计40,733.72元。 (15)、黑龙江利某海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利某海纳鉴审字(2020)会司某第002号司法审计报告及2021年1月8日出具的专项说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郭某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三家公司名义共涉嫌为哈尔滨市威某机械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324,353.45元、税额共计395,140.05元、价税合计2,719,493.50元。经对购票单位相关责任人询问笔录提供的开票税点进行测算,应收取的总额为130,243.63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徐某友以哈尔滨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炳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凌某机械加工厂三家公司名义共涉嫌为哈尔滨千某庆防爆电热电气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700,941.73元,税额共计1,819,161.87元,价税合计12,520,103.60元。经对购票单位相关责任人询问笔录提供的开票税点进行测算,应收取的总额为746,340.50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徐某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不准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二人的非法获利,应以卷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司法鉴定部门根据相关证据作出的最终的司法鉴定来确定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数额,被告人徐某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分别为746,340.50元、被告人徐某友、郭某二人共同犯罪获利130,243.63元。 关于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数额的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故应对自己参与的犯罪负责,根据卷宗证据被告人郭某参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395,140.0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某友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友系主犯;被告人郭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友、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友、郭某未退缴非法获利,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徐某友退缴非法获利746,340.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徐某友、郭某共同退缴非法获利130,243.63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边玉英 人民陪审员 高 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继菲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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