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期货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7]13号 1997-04-1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市)局反映,对期货经纪公司(获营业部)从事期货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专题调查并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代垫费用等均应并入营业额征税。因此,对我省期货经纪公司(或营业部)从事期货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及随同手续费征收的开户费、初始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风险基金等各项费用,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 二、对期货经纪公司(或营业部)到期退还给客户的保证金、风险基金等费用,可按实际退还的金额,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其冲减当期营业额。 三、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规定,对辖区内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进行清理,对这些单位以往未征、少征的营业税进行补征。 四、各证券公司(或营业部)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向股民收取的手续费等各项收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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