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伊犁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州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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