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96号 2002-06-13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1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文到之日已经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税 屋附件:2001年军用特种车辆准予免税清单(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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